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外合作治理理论比较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知识图谱,合作治理,CiteSpace,后工业社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合作治理理论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是后工业时代社会治理思想的一次洗礼。环境的多变、风险的剧增和信息的爆炸等一系列问题,都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引发了思考,认识到竞争与协作的治理体系已不能覆盖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的治理体系就要求合作关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由此,合作治理理论为解决多变性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众多的研究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合作治理理论的各个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也对合作治理未来的发展指引了方向。基于此,迅速而准确的在大量无序的研究资料中把握国内外研究热点与前沿趋势成为合作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环节。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可视化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确定了检索主题词—合作治理,其次利用CNKI和Web of Science数据库,将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进行筛选和整理。利用CiteSpace软件进行数据的转化,绘制了核心作者、核心机构、关键词共现网络、聚类图谱以及突现词表格。通过核心作者网络,对国内外核心作者以及重要思想进行了分析;通过核心机构网络确定了研究机构内在的联系情况和跨域的合作关系;通过关键词共现网络和聚类图谱得出了领域内的核心话题;通过突现词的时间演进对领域内的前沿演化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国内外的比较研究,总结出我国合作治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未来我国合作治理的发展提出研究展望。
论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法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合作治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平台的原始形态是一个网络信息系统,本质上是运用技术手段和交易规则实现对信息流的传播与管控。在互联网经济腾飞的态势下,平台渐渐化身为虚拟的交易空间,不断将不同领域和行业相连接并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而电子商务平台因其中立性和技术性特征,通过交易规则的制定,事实上支配着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买方和卖方通过使用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技术支持以及市场空间而愿受交易规则的约束。由此,平台的私权力产生。然而,无制衡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合理行使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电商平台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在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任务时已深感力不从心,囿于行政资源的匮乏与专业知识的不足,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起行政任务,政府甚至将部分监管权力转移给电商平台,要求其履行行政法义务,由此来缓解政府在网络交易领域的监管压力,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因技术和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电商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从而维持平台的公共秩序。实践中,政府青睐于“以网管网”的监管思路,更加重视电商平台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作用。事实上,政府、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用户之间已初步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权力架构与运行体系。近年来,立法有不断加强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趋势,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为严苛的义务,电商平台已深感力不从心,究其本质原因,首先在于制定法并未明确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治理地位导致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正当性备受质疑;其次,立法对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内容界定模糊不清、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标准始终不明确,在为其设定行政法义务时未充分考虑到电商平台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等问题致使电商平台履行义务的效果甚微,缺乏免责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打击了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积极性。为了规避行政制裁,不论平台内是否存在违法内容,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一刀切式的处理模式,这些不合理的规制活动,还可能进一步侵犯平台内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了督促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必须明确电商平台的性质,认可电商平台的治理地位;厘清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标准,尤其是明确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和违法内容的发现和判断标准,使其义务的履行与平台自身技术能力相适应;立法赋予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不再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相反,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建立相关监管机制,梳理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关系,探索多元化的义务实效确保手段,合理引导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
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外合作治理理论比较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知识图谱,合作治理,CiteSpace,后工业社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合作治理理论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是后工业时代社会治理思想的一次洗礼。环境的多变、风险的剧增和信息的爆炸等一系列问题,都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引发了思考,认识到竞争与协作的治理体系已不能覆盖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的治理体系就要求合作关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由此,合作治理理论为解决多变性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众多的研究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合作治理理论的各个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也对合作治理未来的发展指引了方向。基于此,迅速而准确的在大量无序的研究资料中把握国内外研究热点与前沿趋势成为合作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环节。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可视化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确定了检索主题词—合作治理,其次利用CNKI和Web of Science数据库,将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进行筛选和整理。利用CiteSpace软件进行数据的转化,绘制了核心作者、核心机构、关键词共现网络、聚类图谱以及突现词表格。通过核心作者网络,对国内外核心作者以及重要思想进行了分析;通过核心机构网络确定了研究机构内在的联系情况和跨域的合作关系;通过关键词共现网络和聚类图谱得出了领域内的核心话题;通过突现词的时间演进对领域内的前沿演化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国内外的比较研究,总结出我国合作治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未来我国合作治理的发展提出研究展望。
论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法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合作治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平台的原始形态是一个网络信息系统,本质上是运用技术手段和交易规则实现对信息流的传播与管控。在互联网经济腾飞的态势下,平台渐渐化身为虚拟的交易空间,不断将不同领域和行业相连接并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而电子商务平台因其中立性和技术性特征,通过交易规则的制定,事实上支配着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买方和卖方通过使用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技术支持以及市场空间而愿受交易规则的约束。由此,平台的私权力产生。然而,无制衡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合理行使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电商平台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在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任务时已深感力不从心,囿于行政资源的匮乏与专业知识的不足,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起行政任务,政府甚至将部分监管权力转移给电商平台,要求其履行行政法义务,由此来缓解政府在网络交易领域的监管压力,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因技术和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电商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从而维持平台的公共秩序。实践中,政府青睐于“以网管网”的监管思路,更加重视电商平台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作用。事实上,政府、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用户之间已初步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权力架构与运行体系。近年来,立法有不断加强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趋势,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为严苛的义务,电商平台已深感力不从心,究其本质原因,首先在于制定法并未明确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治理地位导致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正当性备受质疑;其次,立法对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内容界定模糊不清、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标准始终不明确,在为其设定行政法义务时未充分考虑到电商平台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等问题致使电商平台履行义务的效果甚微,缺乏免责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打击了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积极性。为了规避行政制裁,不论平台内是否存在违法内容,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一刀切式的处理模式,这些不合理的规制活动,还可能进一步侵犯平台内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了督促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必须明确电商平台的性质,认可电商平台的治理地位;厘清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的标准,尤其是明确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和违法内容的发现和判断标准,使其义务的履行与平台自身技术能力相适应;立法赋予电商平台行政法义务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不再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相反,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建立相关监管机制,梳理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关系,探索多元化的义务实效确保手段,合理引导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义务。
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售假,合作治理,制度成本,法治化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我国电子商务业态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业态环境中商家销售假货的行为愈演愈烈。电商售假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背后本质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市场的逐渐发育下,技术产品供给与不特定消费群体需求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供需扭曲关系。电商售假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以及品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政府经济管理秩序、恶化电商企业商誉、加重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协助负担,具有广泛的危害性。据此,本文旨在研究电商售假行为的治理模式,并在分析比较后,选择最优的治理模式并提出了制度建构的具体建议。首先,本文对电商售假行为的治理进行了概述,包括:对电商售假行为的概念进行释义、介绍了电商售假现象的概况、列举了电商售假行为的基本特征、阐释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继而引入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及其法治化现状。从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搭建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为后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紧接着,本文在第二章描述了当前电商售假行为的三种治理模式,分别为:社会自治主导的治理模式、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及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模式,并通过梳理《电子商务法》的法条规定,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治理电商售假行为所采用的是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因此,本文进而在第三章利用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当前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多种模式沿着立法、执法、司法进行了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和反思,最终得出初步结论认为:社会自治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商业异化的巨大风险,使得治理不可避免陷入囚徒困境;而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立法界权模糊、反复执法、司法资源遭滥用等情形,从而难逃公地悲剧的发生;而只有合作治理模式能够通过多方治理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使得各自治理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进而向各方利益的均衡点不断靠近,因此是一种能够走向纳什均衡的治理模式,能够实现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模式的帕累托改进。因此,本文认为合作治理模式才是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模式的最优选择。同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治理的最新实践,本文对《电子商务法》所采取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反思,认为当前《电子商务法》之所以采取政府干预模式,是由于陷入了制度变迁中难以避免的路径依赖,而对于合作治理模式的理念还停留在用宣示性条款加以提及,因此对于电商售假行为合作治理模式的实际操作与制度安排尚且不足。据此,在理论上最优的合作治理模式以及实践中对于合作治理模式的操作不足的前提之下,本文在第四章提出完善合作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具体建议,分别是:规则体系方面,根据降低社会成本的理念,可以建立利益主体平衡的假货范围界定制度、完善政企合作的经营者监管制度、以及建立电商平台行业联合治假的责任制度;执法机制方面,根据节约执法成本的理念,政府需要规范平台线上执法的权力边界、完善平台协助政府线下执法的基本义务、同时确立在私力救济通道第三方机构协助消费者与经营者维权的基本义务;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根据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理念,政府应规范与监督电商平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法院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源码码头 ,原文地址:https://bishedaima.com/lunwen/55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