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背景下海外代购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海外代购,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代购早期源自留学生或者出国旅游者应亲戚朋友要求,帮助购买国外商品并带回国内。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人民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电子商务平台逐步成熟,代购逐渐发展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吸引了各方人士加入这一行业。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代购行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起来。海外代购带给我们生活很多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商品存在真假掺卖的现象,售价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存在逃、避税问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消费者维权异常困难等等。《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还能使海外代购行业有法可依,同时促进海外代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可避免会造成处于灰色地带的代购行业有可能从此没落,甚至于代购行业有可能就此消亡,而笔者则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虽然会让监管变得越来越严格,短期内这会让代购行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从长期发展来看,要推动代购行业向前发展离不开明确的监管制度,规范行业准则,要从法律层面上让消费者从此得到保障。因此代购行业将会消亡的这种说法太过消极,事实上,从《电子商务法》实施初期,的确存在很多代购者持着谨慎观望的态度,但是到如今来看,不论是个人或是企业代购者都在继续经营自己的业务,利用海外直邮等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有序的运营,因此代购行业并没有消亡。《电子商务法》将代购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别,这意味着代购者要继续从事代购产业,必须依法进行注册,而工商注册就意味个人代购者自然人将正式进入了行政监督系统,该规定还为依法进行后续征税铺平了道路。首先,将“代购”纳入行政监管后,监管部门将对假冒伪劣商品实施严格控制,有利于更好地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更有利于让我国的市场秩序得到维护。其次,法律规定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缴纳税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履行纳税的义务,将有效解决境外代购造成的跨境电子商务漏税现象,更有利于有序,健康的发展电子商务行业。本文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背景,首先在对文献和理论资料整理的基础上,归纳了海外代购的发展历程、海外代购繁荣的原因、海外代购的主体特征、分析了海外代购固有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随后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动因与目的、对《电子商务法》法律规定的解读,通过对该法出台规范执行分析,明确了《电子商务法》中对海外代购行业合规性要求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代购者而言,提高了他们的经营成本,税收成本,若是出现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也会相当高昂。随后针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对海外代购相关行动者的影响分析,通过个人代购者和电商平台“小红书APP”的案例分析,呈现《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主体中影响最大的两个行动者,所受到的影响和发生的转变。最后对海外代购者的转型发展模式尝试给出方向,对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提出了建议。
C2C代购业务在关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这是一篇关于C2C,海关,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多样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互联网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在不断的扩大。C2C海外代购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一般电子商务的特点,但是与此同时C2C海外代购也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从事C2C模式的海外代购的主体多为个人,其次交易的物品基本都来自于境外,属于跨境交易,而且交易的地点和方式都非常的多样化。由此可见,C2C海外代购业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主体个人化、交易内容隐蔽化、交易信息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交易商品内容的国际化,另外相对于B2C的模式的电子商务,C2C海外代购还更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最新的《电子商务法》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该法拓宽了网络纳税主体的范围,以后通过微信平台或者直播平台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也是该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新法为C2C海外代购人员是纳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微信、支付宝等商务交易平台也有义务对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进行信息的监管和登记,法律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C2C海外代购的贸易,但是在现行关税监管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本文着力研究的方向是C2C海外代购业务的关税监管,分析了C2C海外代购业务中得法律关系,从税法公平原则和法定原则为出发点,我国《海关法》和《电子商务法》中对C2C海外代购业务中的纳税义务和关税监管的相关规定,为该议题的必要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接着介绍了我国C2C海外代购的关税监管的立法现状,总结了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有关C2C海外代购关税方面的成文法规定,更为直观的看到我国对在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法律细则及规范;同时也介绍了C2C海外代购中关税监管的执法现状,以海关自由裁量权为出发点,根据行邮监管中的实际情况,从判断,选择,处置三个环节中阐述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现状。然后基于对C2C海外代购的基本情况的探查与了解,分析了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中大致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入境物品的属性界定标准不明确,行政违规和走私行为界定不明;执法方面,海关自由裁量权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风险,物品通关监管方式的落后和后续海关监管的缺失也给C2C海外代购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因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还是比较晚的,所以也去了解国外典型国家有关于电子商务关税监管的发展历程和有关的规定,希望能从中获取经验和启示,从中发掘适用于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监管经验和启示,如:建立有针对性的关税监管制度,学习日本的事前询问制度,美国的信息化的后续监督。同时根据前文研究所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与国情,本文试着提出了完善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一些建议。第一,量化“物品”和“货物”的属性划分标准,以累计的数量和金额划分商品属性,合并超限额物品和货物的税率;第二,需要明确法律规章中一些关键的界定标准,以主观故意和金额来区分行政违规与走私行为;第三,强化对海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海关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用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税务登记号,同时将个人纳税信息与个人信用登记做挂钩,在电商平台交易登记时,需要公示其个人信用等级,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大数据进行海关风险控制分析;第五,建立分级式的税收监管政策,奖惩措施同步执行;第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普法宣传。通过以上的一些分析和完善的建议,为我国的税收建设和公平交易的经济环境提供一个参考。
代购电商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海外代购,电商平台,电子支付,关税,消费者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代购电商服务平台是为在平台上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中立服务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上,代购经营者发布代购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通过登录电商平台浏览海外商品,选择代购经营者签订代购协议。代购电商服务平台可谓在网络海外代购业务中起到了连接代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第三主体。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代购业务和电商平台进行概述。代购业务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包含了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对代购业务内容的分析可以明确海外代购的定义以及流程,进而分析海外代购中销售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商平台在网络代购业务中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帮助或者促成交易完成,根据电商平台运营内容的不同可以对平台类型进行区分。但最终将代购电商平台定性为向代购方和消费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的服务平台。第二部分对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电商平台中开展的代购业务容易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在支付环节,买卖双方大多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付隐藏了包含备付金沉淀、挪用等风险;在税收征管环节,走私行为频发,税收征管难度大等国带来税收难题;在消费者保护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些问题的成因或是在于利益的驱使,或是在于制度的不完善,或是在于监管的缺位。第三部分对国内外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国内关于电商平台的规范通常以条文的形式散落在不同法律规范中,比较全面地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大多是一些行政规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力度有限。国外对于电商平台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欧盟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豁免,这些创设性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学习。此外,韩国通过赋予电商平台责任来保护代购消费者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对代购电商平台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针对支付问题应加强支付企业监管、完善备付金管理、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税收问题应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培养复合型税收专业人才、改进海关监管方式;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完善代购市场的准入机制、完善代购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代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拓宽消费者救济渠道。
C2C代购业务在关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这是一篇关于C2C,海关,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全球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多样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互联网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在不断的扩大。C2C海外代购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一般电子商务的特点,但是与此同时C2C海外代购也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从事C2C模式的海外代购的主体多为个人,其次交易的物品基本都来自于境外,属于跨境交易,而且交易的地点和方式都非常的多样化。由此可见,C2C海外代购业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主体个人化、交易内容隐蔽化、交易信息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交易商品内容的国际化,另外相对于B2C的模式的电子商务,C2C海外代购还更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最新的《电子商务法》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该法拓宽了网络纳税主体的范围,以后通过微信平台或者直播平台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也是该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新法为C2C海外代购人员是纳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微信、支付宝等商务交易平台也有义务对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进行信息的监管和登记,法律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C2C海外代购的贸易,但是在现行关税监管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本文着力研究的方向是C2C海外代购业务的关税监管,分析了C2C海外代购业务中得法律关系,从税法公平原则和法定原则为出发点,我国《海关法》和《电子商务法》中对C2C海外代购业务中的纳税义务和关税监管的相关规定,为该议题的必要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接着介绍了我国C2C海外代购的关税监管的立法现状,总结了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有关C2C海外代购关税方面的成文法规定,更为直观的看到我国对在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法律细则及规范;同时也介绍了C2C海外代购中关税监管的执法现状,以海关自由裁量权为出发点,根据行邮监管中的实际情况,从判断,选择,处置三个环节中阐述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现状。然后基于对C2C海外代购的基本情况的探查与了解,分析了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中大致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入境物品的属性界定标准不明确,行政违规和走私行为界定不明;执法方面,海关自由裁量权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风险,物品通关监管方式的落后和后续海关监管的缺失也给C2C海外代购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因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还是比较晚的,所以也去了解国外典型国家有关于电子商务关税监管的发展历程和有关的规定,希望能从中获取经验和启示,从中发掘适用于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监管经验和启示,如:建立有针对性的关税监管制度,学习日本的事前询问制度,美国的信息化的后续监督。同时根据前文研究所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与国情,本文试着提出了完善我国C2C海外代购关税监管的一些建议。第一,量化“物品”和“货物”的属性划分标准,以累计的数量和金额划分商品属性,合并超限额物品和货物的税率;第二,需要明确法律规章中一些关键的界定标准,以主观故意和金额来区分行政违规与走私行为;第三,强化对海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海关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用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税务登记号,同时将个人纳税信息与个人信用登记做挂钩,在电商平台交易登记时,需要公示其个人信用等级,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大数据进行海关风险控制分析;第五,建立分级式的税收监管政策,奖惩措施同步执行;第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普法宣传。通过以上的一些分析和完善的建议,为我国的税收建设和公平交易的经济环境提供一个参考。
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海外代购,消费者保护,诚信缺失,救济困难,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的成熟、国际物流的整合发展以及中国国民经济水平提高,对消费追求的多样化与高端化,国内更多的消费者把目光投向了欧美、日韩等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促使以价格、质量、种类优势为核心的海外代购应运而生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逐渐庞大,吸引大批人投身兼职或以此行业谋生,推动海外代购市场的欣欣向荣、如火如荼发展。但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海外代购存有大量的风险和隐患,同时由于我国针对海外代购市场进行规制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造成了消费者在进行权益保障时存在诸多问题。在福建省高校数字图书馆文献提供系统中显示,2008年就陆续开始了关于海外代购问题研究,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将海外代购再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电子商务法》中涉及海外代购的相关法律问题得到了阐释,网络舆论多次出现海外代购终结等相关字眼,海外代购市场是否会就此消减,笔者认为,只要存在价差,只要国内市场仍有需求,海外代购市场就只会不断的扩大并逐步被规范。毋容置疑的是《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保护消费者在海外代购中的权益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它更多的是在框架上订立的规则,海外代购中游走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会仅仅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而完全终止,本文旨在通过就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保护法律机制研究,探索从法律机制建设视角,如何有效通过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审查义务、提高国家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及增强消费者防范和主动维权意识来解决海外代购中卖家诚信缺失、买家救济困难、法律规制缺位等问题,期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推动国内海外代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除了引言之外由四个章节内容构成。第一章主要内容为海外代购基本问题阐释,明确海外代购的基本理论、形成机制和特征,分类归纳海外代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纠纷类型和当前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维权困境的主要表现并分析原因。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围绕笔者认为造成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保护困难的三个主要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阐述,结合分析当前国内外相应的法律规范、影响因素,结合近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有关条款,从保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机制研究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第二章主要围绕如何解决海外代购卖家诚信缺失问题就法律机制上进行建议,笔者认为,急需构建海外代购信用制度,只有持续的监管和适度的信息公开、以及高强度的惩戒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买卖家的诚信自觉。第三章提出破解海外代购买家救济困难的法律机制思考,包括建议建立线上保障金制度、相关部门联动监督调解制度、诉讼以外救济解决制度等。第四章就海外代购电商平台监督管理缺位问题思考,第一节主要是海外代购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法律分析和影响分析,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维权作用的地位和影响。第二节主要是从法律建设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并就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建议。最后在基于上述章节的阐述、分析基础上,对海外代购消费者保护法律机制的前景进行展望总结,结合《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今后规范海外代购市场,解决现存问题提出自己的预测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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