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民事责任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民事责任的7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民事责任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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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民事责任,沉淀资金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网上支付的交易额和结算量不断增长,由于虚拟交易不能单纯依靠诚信,且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彼此间操作不便,因此,有着强大资本背景的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蓬勃发展,电商平台交易量大,导致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各类消费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拓展,第三方支付行业早已蓬勃发展成网络金融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该行业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相关的监管体制。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填补了原来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监管空白,但不得不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这个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相关问题依然存在。本文立足于第三方支付涉及民事领域的部分,对我国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详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与银行、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细致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及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而发现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支付地位不明确、沉淀资金监管及消费主体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通过研究第三方支付领域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理论研究薄弱、实际立法不完善等特点,提出完善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规则的策略,即以法律形式确立第三方支付地位,多措施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保障消费主体的隐私权等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持续稳定发展。

论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侵权,合法来源,主客观要件,现状与困境,追加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现如今在我国提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以及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的数量急剧猛增,与之伴随而来的有关专利的侵权诉讼也大量涌入各地的法院,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在一些真正维权的权利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之外,也有部分专利权人借用自身专利维权发起批量诉讼来谋取利益,以正义之名谋不义之利,而其绝大部分起诉的对象均以位于交易环节中下游且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电商平台营业者或个人为主,很少有大型的企业。而这些被告也通常以存在合法来源作为抗辩理由,但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法院的支持率并不高。也正是这些善意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由于多种原因在实践中鲜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专利权人这种不正的维权之风,给法院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诉累。尽管《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但大多数是较为宽泛和原则性的规定,这也致使合法来源抗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难以契合立法精神和目的、难以衡平专利权人和善意侵权人之间的利益、难以打击作为侵权源头的上游交易主体等困境和问题,因此为引导专利权人摆正维权目的并且积极打击侵权源头,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善意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走出司法审判的困境,文章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论述,并给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对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进行阐明,同时对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有关的文献进行汇总梳理,主要包括该制度的主体范围、主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是否追加上游主体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焦点内容。第二部分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概述部分,主要阐述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沿革以及在历次立法中这一制度的变化并探寻其变化缘由,并且对该制度的主体和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简单的梳理。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主要结合部分案例说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数据和来源主要以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来自广东省的743份案例为主,时间跨度为“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同时辅以最高法或者其他地区的典型案例,以此作为分析依据。通过数据作图分析可知,被告通常是位于交易环节下游且经营规模不大的小商贩、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并且法院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支持率也普遍偏低,既有法院对抗辩的证据要求高的原因,也有善意侵权人的举证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原因,同时电商平台作为抗辩主体还存在较为特殊的情形。本章也着重分析了部分专利权人通过发起批量诉讼起诉上述主体从而获取利益的异化维权模式的现状和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的获赔率较高且败诉的风险和付出的诉讼成本低,同时上述主体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率低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部分专利权人热衷于进行商业维权。另外,就善意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权利人的合理开支这一传统争议焦点也在2017年基本得以解决,即便善意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这一认定既无法变更其实施销售、使用等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仍然要承担权利人用于维权的合理开支。第四部分为在上一部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阐述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这一制度的适用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方面,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分歧,特别是主观要件“不知道”的含义、举证责任配置以及证明标准含糊不清。有些地区对要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比较高,而有些地区的标准会低一些,很有可能使得同案在不同地区审理出现不同判的情形,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难以实现该制度所蕴含和预设的公平和秩序价值,该制度本身即寻求权利人和善意侵权人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点,但由于抗辩者的支持率低进而导致天平向专利权人一端倾斜。第五部分为针对现阶段的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和分歧,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首先在主体的认定方面,应当根据实际不同的情况秉承该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进行划分,而非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其次明晰主客观要件中易发生分歧的规定和举证标准,并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上游生产者或供销商以真正打击侵权源头。再次,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中引入不当得利制度以期解决善意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问题。最后,将善意侵权人目前承担的停止侵权责任进行完善并且视案件具体情况引入其他侵权责任,防止部分善意侵权人出现二次侵权的情形。

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售假,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购物。与此同时,电商售假行为也越来越多,对普通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一方面,信誉好、流量大的网络商家容易获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甄别高信誉度商家产品真伪能力的不足使得很容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商家通过售假行为攫取可观的经济收益,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商家售假的意愿;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市场口碑,加之其与商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联,使得平台经营者主动维护商家权益。综合以上因素,消费者在电商售假事件中仅向售假商家追偿很难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追究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背景,文章对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展开研究,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督促其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的购物环境,同时对于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文章主要研究内容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进行阐述,并综述了国内外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义务进行梳理,并进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具体分类,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角度进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明确;第三部分对电商售假行为中追究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典型问题如义务和责任认定不够完善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消费者求偿途径存在障碍等,为后续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确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以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国家(地区)的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列举,如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欧盟的“中间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监督义务”等,对于我国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围绕现阶段我国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如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监管责任、完善消费纠纷速决机制等。文章有助于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电商售假行为中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对于电商售假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的维护,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不合理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商平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而生产经营者也纷纷入驻各大平台之中。随之而来由电商平台经营者引发的问题也逐渐增多,“二选一”等问题随着平台适用范围的扩大逐渐扩张。面对这些问题,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在第三十五条中将“二选一”等行为称作不合理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并且还修改了《反垄断法》,结合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力图实现全方面、多领域对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规制。但在立法上,由于《电子商务法》在法律地位上与两部传统竞争法有所区别,三部法律也未做明确区分,导致理论上对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性质并未明确。面对特殊的不合理交易行为,《民法典》也并未对其民事责任有特别规制,不能解决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认定难、责任判断难的问题,这就导致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构成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与传统侵权、违约民事责任不同却没有法律直接规制,使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中的受害者难以凭借目前已有的规制体系向行为人主张责任承担。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并未细致区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及《电子商务法》有关不合理交易行为规定的区别,如何认定被告平台经营者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也成为问题。目前学界对电商平台实施的不合理交易行为进行了大量研究,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识有了较大进步。但目前研究的重心在于不合理交易行为本身,而对于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学界并未深入研究。本文立足于现有规定与研究,在第一部分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在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为基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的基础上,分析《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性质及规制行为的类型、不合理交易行为所独具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对规范和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不合理交易行为民事责任存在救济对象不明、责任构成模糊、责任承担缺失以及法律间关系不明的问题,且出现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平台经济的发展迅速、立法技术的不足以及不合理交易行为的多边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我国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构建提供经验参考。第四部分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进行完善,提出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选题较新,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或“二选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检索,无专门研究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内容,更多的系对不合理交易行为进行竞争法规制的研究。第二,本文观点具有创新性,本文通过对三元规制路径与国外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规制制度结合,对三部法律采用类似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构成要件,并将行政处罚与民事救济的衔接进行完善。第三,本文使用的材料较新,本文检索了《电子商务法》出台后至2023年的民事裁判、行政处罚,对《电子商务法》出台乃至《反垄断法》修订后的不合理交易行为案件进行了检索与分析,采用既往研究未使用过的资料,对目前我国对电商平台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仍存在众多问题予以明确。

社交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平台,社交电商,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依托于社交媒介衍生出来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社交电商,社交电商平台也应运而生,并在我国获得比较广泛的运用。社交电商平台在社交电商活动中担任了“守门员”的角色,能形成交易纠纷预先阻遏的机制。因此,对该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则是这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社交电商平台的基础理论。笔者认为社交电商平台是能够为交易主体开展交易活动提供具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信用评价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社交电商平台可以分为交易型社交电商平台和类电商型社交平台两种形式,前者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时可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新型交易中介的法律地位,而后者不是电子商务平台,仅为民法上的一般民事主体,具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分析了涉社交电商平台民事责任纠纷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对这类平台的性质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定不清的问题。其次,由于没有对该类平台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后应履行的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太概括,也导致了一些问题。此外,实践中少见对类电商型社交平台主张承担民事责任且该类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如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社交电商平台的义务以及民事责任。交易型社交电商平台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若平台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而类电商型社交平台也应当对没有做出有效行为阻遏权利人利益受损或扩大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社交电商平台违反约定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部分针对前文研究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针对交易型社交电商平台,本文建议:一是明确认定交易型社交电商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标准包括两个条件:“有促进交易达成的主观意思”和“为经营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二是完善有关该类平台的审核义务的规定。三是明确“相应的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该责任应为民事责任,其责任形态以补充责任为原则,在平台具有重大过失时可能突破该原则的限制,从而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其次,针对类电商型社交平台,本文认为应当增加该类平台的信息登记义务、资料保存义务和审核义务的规定,并从平台自治的角度提出建立风险等级划分机制和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

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民事责任,沉淀资金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网上支付的交易额和结算量不断增长,由于虚拟交易不能单纯依靠诚信,且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彼此间操作不便,因此,有着强大资本背景的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蓬勃发展,电商平台交易量大,导致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各类消费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拓展,第三方支付行业早已蓬勃发展成网络金融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该行业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相关的监管体制。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填补了原来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监管空白,但不得不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这个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相关问题依然存在。本文立足于第三方支付涉及民事领域的部分,对我国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详细阐述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与银行、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细致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及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而发现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的支付地位不明确、沉淀资金监管及消费主体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通过研究第三方支付领域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理论研究薄弱、实际立法不完善等特点,提出完善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规则的策略,即以法律形式确立第三方支付地位,多措施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保障消费主体的隐私权等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持续稳定发展。

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售假,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购物。与此同时,电商售假行为也越来越多,对普通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一方面,信誉好、流量大的网络商家容易获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甄别高信誉度商家产品真伪能力的不足使得很容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商家通过售假行为攫取可观的经济收益,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商家售假的意愿;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市场口碑,加之其与商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联,使得平台经营者主动维护商家权益。综合以上因素,消费者在电商售假事件中仅向售假商家追偿很难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追究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背景,文章对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展开研究,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督促其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的购物环境,同时对于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文章主要研究内容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进行阐述,并综述了国内外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义务进行梳理,并进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具体分类,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角度进行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明确;第三部分对电商售假行为中追究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典型问题如义务和责任认定不够完善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消费者求偿途径存在障碍等,为后续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确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以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国家(地区)的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列举,如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欧盟的“中间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监督义务”等,对于我国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围绕现阶段我国电商售假行为中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如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立法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监管责任、完善消费纠纷速决机制等。文章有助于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电商售假行为中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对于电商售假行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的维护,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毕设向导 ,原文地址:https://bishedaima.com/lunwen/55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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