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二选一”的社会福利和竞争效应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外卖平台,二选一,社会福利,竞争效应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外卖平台显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形成了寡头垄断的竞争局面。随着竞争的加剧,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屡禁不止,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基于经济视角,在对外卖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和平台运营模式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二选一”行为的社会福利和竞争效应,并提出相应的规制策略。首先,通过构建Hotelling模型,考察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社会福利影响。具体来说,根据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殊性质,在模型中加入了平台控制流量行为给用户带来效用的参数,考察在平台对商户实施流量控制和不实施流量控制两种情景下,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分别造成的影响。研究表明:外卖平台有动机实施“二选一”行为,在短期内,签署独家协议的商家因平台降低费率可获得部分剩余;控制流量行为作为平台实施“二选一”的隐性手段,平台常常利用其获取超额利润,但是会剥夺商家和消费者的部分剩余;无论实施“二选一”行为与否,平台都会采取控制流量的手段,以提升平台的利润,这为外卖平台的“竞价排名”策略提供了合理解释。简言之,外卖平台可以通过实施“二选一”行为扩张市场规模、获取垄断利润,并在一定条件下,损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其次,以“美团案”为例,采用反垄断审查中常用的R-M-C范式,评估了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效应。具体来说,采用替代性分析方法将“美团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其他相关因素推定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内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从微观经济学视角研究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垄断高佣金及隐性流量控制行为的竞争效应,结果表明:“二选一”行为会对双边用户权益和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高佣金加剧了柠檬市场效应,使餐饮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甚至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收取商户获取流量的费用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会提高经济成本,造成无谓损失,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恶化经济效率。总之,从“美团案”来看,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反竞争效应。最后,分析了美团“二选一”案的现实影响和市场价值,并提出外卖平台市场的规制策略:鼓励平台良性竞争,明令禁止排他行为;优化平台佣金收费机制,限制垄断定价;完善平台算法使用规则,禁止隐性流量控制行为。
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以电商平台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纵向非价格限制,反垄断规制,二选一,电商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强调价格竞争而忽视非价格竞争的情况是众多反垄断教材和文献中的常态。虽然纵向限制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但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一)、(二)项仅针对价格垄断协议,即转售价格维持作出了明确列举;而纵向非价格限制仅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从学理角度,纵向非价格限制在行为样态上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存在交叉,且其所具有的对品牌间竞争的促进效果使得竞争理论的适用产生复杂性。对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需要在辨析具体形态的基础上,结合行为的竞争效果和规制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步骤。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纵向非价格限制在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新形式,其竞争效果也因与双边、多边平台的特征相融合而具有复杂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监管具体方法缺失的现状下,有必要借鉴欧盟地区和美国对平台经济、网络经济中出现的新形态的纵向非价格限制进行反垄断分析的方法和步骤。通过对美国运通信用卡禁止转介条款案和欧盟两起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对网络销售进行限制的案例,归纳其他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纵向非价格限制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立法和执法提供参考。
论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纵向垄断协议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发展势头强劲,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非常直观,一方面不利于商家进行多平台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近两年我国高度重视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制电商巨头的垄断行为,并在法律中明确表示二选一行为可能构成限定交易。不过,对该行为的规制仍然存在选择其他路径的可能性。当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它们彼此之间存在适用上的交叉性和冲突,同时也存在各自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以上各个法律的规制现状、规制思路、现存问题进行一一展示和分析。目前反垄断法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缺乏专门效果要件、民事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沉重,纵向垄断协议规制思路中存在兜底条款模糊,缺乏配套规定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则可能因为适用门槛低而架空反垄断法,且缺失相对优势地位以及依赖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在实践中适用困难,案件分析大量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对此,本文将首先应当从宏观层面上理顺不同法律以及不同制度的内部关系和适用原则。其次建议对现有的竞争法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补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中明确规定效果要件,重新分配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纵向垄断协议制度中对兜底条款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引入依赖性标准,解除其对反垄断法的架空风险,并对“不合理”做出明确的解释,避免其泛化适用,以期提高二选一规制法律的可使用性和可执行性。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改革和创新,推动了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市场的迅速崛起更是丰富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然成为壮大线上经济的中坚力量。但随着平台市场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不自觉的电商平台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优势获得更大收益,便开始利用自身的数据、技术和资本实施垄断行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限定交易,会对平台竞争者、平台内商家、消费者乃至整个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时间里,对危害性日益突出的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对电商平台和“二选一”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等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其次,在反垄断法的视角下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对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根据现状总结出,受电商平台的网络锁定效应、双边市场特性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逐渐暴露出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不明、配套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纵向垄断协议也由于其兜底条款的设置存在着适用障碍。特别是在实践中,尽管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开始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整顿,但专业规制主体的缺失和单一的平台监管方式依旧影响着规制的效果。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还发现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依旧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公,权利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的问题。最后,本文立足于现实需求和未来需要,借鉴域外规制互联网垄断问题的经验,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了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明晰市场力量认定标准、细化兜底条款、增设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完善现存责任制度等健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措施。在执法层面上指出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平台反垄断监管力度。在司法层面建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拓宽权利人救济路径才能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二选一”独家协议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垄断法,二选一,独家协议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日益普及,“二选一”独家协议在线上电商领域中越来越表现出其反竞争性。本文从合同自治层面、反垄断法视角、独家协议的负面影响对“二选一”独家协议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独家协议具有违法性。为了更加有效的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对规制该协议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并进而认为法律法规存在着立法逻辑混乱、调整范围狭窄、有权认定机构单一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同时存在缺乏独家协议认定规则、缺失明确的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以及法条适用冲突的问题。为解决法律存在的漏洞,在对比分析了美国及欧盟法的立法逻辑、调整范围、认定规则之后,进而分析了法律上独家协议的认定规则、认定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整范围和认定规则。提出了应当明确独家协议法律规范的立法逻辑、扩大《反垄断法》第14条的调整范围、扩张独家协议的有权认定机构、制定独家协议的认定规则、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在法条使用冲突时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相关法律规定对独家协议进行规制。从而有效规范线上电商领域中签订“二选一”独家协议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之需。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经济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商平台逐步发展壮大,以其为代表的平台经济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效应的外部性,部分大型电商平台依靠本身具有的市场势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二选一”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由于对其规制尚存在争议,因此,本文拟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并从经济法角度提出有效规制的建议。第一章对电商平台及其“二选一”行为进行概述。重点介绍电商平台的概念与特征;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概念、特征,并对其适用经济法展开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该部分作为文章的首章,主要立足于基础概念和现状,旨在厘清研究过程中的关键概念和对该行为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合理性,为探究适用经济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现状与困境做好铺垫。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经济法规制的现状与困境进行研究。在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经济法规制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不同法律在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存在的困境。该部分分别对可以适用于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进行分析,并总结其各自在适用过程中的困境。第三章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经济法规制的域外经验进行总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适用法律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的有益经验。在该部分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在研究美国经验时,主要结合《洛雷恩日报》案、美国司法部诉Visa和Master Card案、美国运通案三个典型案例,从中抽象出针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裁判精神、反垄断实施等经验,特别是对交易性双边市场的竞争分析。在研究欧盟经验时,主要结合欧盟的《欧盟商业平台(P2B)条例》与德国CTS Eventim案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经验进行探究。在研究日本经验时,主要结合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和《关于滥用优势地位在禁止垄断法上的考量方法》,研究适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规制“二选一”行为的经验。第四章是在结合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经济法规制完善路径。路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在理论借鉴层面。本文先对域外有益经验进行充分的吸收和总结,并提出将国外有效规制“二选一”行为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引入我国的思路。其次,在法律完善层面。本文探究了我国现行法律如何进行解释和适用以有效应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最后,在体系构建层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类别划分,探究现行法如何进行体系化适用、多元主体如何形成治理合力以有效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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