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关于微商的计算机毕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微商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微商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研究——以微信平台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微信,电子商务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微商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微商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研究——以微信平台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微信,电子商务,微商,经营行为,平台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伴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微商作为特殊的电商模式开始出现并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交为纽带而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典型的社交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电商交易。目前,微信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利用微信进行的电子商务已成为最典型的微商活动。微商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有关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微商行为是否属于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回应,对此,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九条通过一般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这为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提供了可能。然而,立法仅在主体上加以明确,却未针对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做出专门规定。显然,让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与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电商平台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仅使得微商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反过来还会不合理地加重微信的平台责任,在阻碍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产生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微信平台为例,对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进行研究。对某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对该项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必要对其行为的商主体与商行为性质进行阐释。商主体的性质通过其与传统电商行为的区别予以明确;商行为的性质通过具体区分微商的广告发布与商品交易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实际的规制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需要探究微商的依托平台——微信平台的相关责任。依照法理,法律主体不应平白无故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包括了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与当前其监管的困境以及包括危险控制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报偿原则在内的理论基础。微信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有边界和限度的,对其认定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两个部分,这样可以更好地明确微信平台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怎样的责任。对微信平台课以平台责任是政府监管治理的一部分,当前监管规范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平台责任基础。应当基于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与国家适度干预的理念,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制度优化方案。

社交电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对忠诚度的影响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感知价值,微商,忠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微信已成为了移动端的主要入口,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已成为推动电商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很多较大规模的微商平台,并逐渐形成影响巨大的生态圈。但由于市场巨大,以及社交电商发展过快等因素影响,很多微商平台企业更注重发展微商规模而没有处理好微商客户的感知价值、对平台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及微商的资产专属性等关系,这也是造成平台微商流失严重,企业不能盈利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以平台微商感知价值理论、微商对平台的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的忠诚度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为研究对象,探究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下平台微商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的关系模型。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对感知价值-满意-忠诚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的特点,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划分为四个维度:功能价值、情绪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交价值,通过实证分析对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为:感知价值各个维度和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都可以直接影响微商对平台忠诚度,并且,微商对平台满意度在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本研究有助于社交电商企业掌握平台微商的真实诉求,深入了解平台微商的感知价值维度,有利于企业在资源况下做出正确的市场决策,为平台微商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高的感知价值。同时进一步清晰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各维度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市场营销策略,赢得和保持平台微商的忠诚,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

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微商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微信社交平台,经营者,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

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研究——以微信平台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微信,电子商务,微商,经营行为,平台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伴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微商作为特殊的电商模式开始出现并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交为纽带而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典型的社交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电商交易。目前,微信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利用微信进行的电子商务已成为最典型的微商活动。微商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有关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微商行为是否属于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回应,对此,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九条通过一般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这为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提供了可能。然而,立法仅在主体上加以明确,却未针对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做出专门规定。显然,让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与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电商平台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仅使得微商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反过来还会不合理地加重微信的平台责任,在阻碍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产生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微信平台为例,对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进行研究。对某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对该项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必要对其行为的商主体与商行为性质进行阐释。商主体的性质通过其与传统电商行为的区别予以明确;商行为的性质通过具体区分微商的广告发布与商品交易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实际的规制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需要探究微商的依托平台——微信平台的相关责任。依照法理,法律主体不应平白无故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包括了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与当前其监管的困境以及包括危险控制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报偿原则在内的理论基础。微信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有边界和限度的,对其认定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两个部分,这样可以更好地明确微信平台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怎样的责任。对微信平台课以平台责任是政府监管治理的一部分,当前监管规范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平台责任基础。应当基于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与国家适度干预的理念,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制度优化方案。

社交电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对忠诚度的影响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感知价值,微商,忠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微信已成为了移动端的主要入口,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已成为推动电商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很多较大规模的微商平台,并逐渐形成影响巨大的生态圈。但由于市场巨大,以及社交电商发展过快等因素影响,很多微商平台企业更注重发展微商规模而没有处理好微商客户的感知价值、对平台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及微商的资产专属性等关系,这也是造成平台微商流失严重,企业不能盈利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以平台微商感知价值理论、微商对平台的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的忠诚度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为研究对象,探究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下平台微商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的关系模型。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对感知价值-满意-忠诚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的特点,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划分为四个维度:功能价值、情绪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交价值,通过实证分析对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为:感知价值各个维度和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都可以直接影响微商对平台忠诚度,并且,微商对平台满意度在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本研究有助于社交电商企业掌握平台微商的真实诉求,深入了解平台微商的感知价值维度,有利于企业在资源况下做出正确的市场决策,为平台微商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高的感知价值。同时进一步清晰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各维度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市场营销策略,赢得和保持平台微商的忠诚,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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