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计算机毕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大数据杀熟的8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大数据杀熟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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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数据算法技术的优越性使得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地位失衡,该领域的合法性边界亟需明确。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平台经营者凭借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刻画肖像并据此差异化定价,该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一种破坏。这种不公平现象出现的原因,除了经营者追求利益,更是因为法律制度上存在缺失。本文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及法律定性入手,通过分析其行为主体、含义、技术路径及常见形式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出概念界定,并重点辨析对于该行为进行不同法律定性的理由及后果。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同时具备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两种性质的情况下,指出将其定性为价格欺诈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其次,同时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基础两方面分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如何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的,明确该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的侵害及对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实质正义均有违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现状的分析,梳理“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困境主要包括:其一是现有法律对电商平台消费者保护不足,难以预防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获取或无正当理由的差异化定价行为;其二,对被“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权利损害救济不足,无法解决消费者的退货需求或损害赔偿问题。最终,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制度设想,建议从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告知许可制度、约束平台算法定价机制等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从明确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信息及差异化定价的权利边界、完善平台经营者技术路径使用规则等方面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从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的《价格法》规制进路

这是一篇关于定价差别化,大数据杀熟,价格法,价格欺诈,明码标价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凭借大数据技术掌握了海量用户信息,通过分析用户信息可以判断不同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实施定价差别化策略,以此获得更多的利润。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是否违法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是企业营利的手段,在合理范围内实施是合法的行为。若定价差别化行为隐瞒实情,暗自根据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改价以获取不正当利润,则是违法的行为。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违法认定标准,适用明码标价制度还存在一定困扰,有关违法所得的界定不明晰。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具有多样性。当定价差别化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时,不宜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电子商务法》对违法定价差别化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争议,该法同时也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交叉关系,不一定要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欺诈行为等规定还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价格法》的规制路径具有一定合理性,理由在于:《价格法》以行政手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可以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制研究提供补充;电商平台违法的定价差别化行为使用了欺骗性价格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具有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替代其他法律调整手段。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可以从《价格法》的实体认定与程序救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在实体认定方面,可以设立一个定价差别化行为的违法认定标准:(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2)主观上经营者存在故意心态。(3)客体上行为侵犯公共利益。(4)客观上经营者实施欺骗行为,隐瞒同一商品或服务差别定价的实情,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在程序救济方面,推行明码实价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应当真实,追求的应是合理的利润;采取学界中“利润说”的观点来对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的违法所得作出界定,以更好地对电商平台定价差别化行为作出规制。

平台经济视域下“大数据杀熟”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长,给经济社会的运行带来深刻变化。建立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跨越电商平台、行业平台之后第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外部性和技术隐蔽性,加之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带来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凸显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时代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未得到有效配合的典型体现,暴露出数据资源争夺、市场垄断、价格歧视、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滥用等新市场样态下的新问题。为深入探析并解决“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使用问卷调查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从现象、路径与成因、性质以及域内外立法规制等四方面对“大数据杀熟”展开较全面分析。其中,现象分析主要通过调查了解“大数据杀熟”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路径与成因分析明确了“大数据杀熟”以差别定价可达成为基础,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日益严重为基本条件,当然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多重信息不对称;性质分析主要围绕“大数据杀熟”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法律性质展开;规制分析则侧重辨析国内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体现为:1.明晰“大数据杀熟”的含义,揭示其法律性质;2.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3.建议实现相关法律的联动规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加强算法技术的规制能力,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对其的有效规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数据算法技术的优越性使得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地位失衡,该领域的合法性边界亟需明确。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平台经营者凭借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刻画肖像并据此差异化定价,该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一种破坏。这种不公平现象出现的原因,除了经营者追求利益,更是因为法律制度上存在缺失。本文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及法律定性入手,通过分析其行为主体、含义、技术路径及常见形式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出概念界定,并重点辨析对于该行为进行不同法律定性的理由及后果。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同时具备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两种性质的情况下,指出将其定性为价格欺诈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其次,同时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基础两方面分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如何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的,明确该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的侵害及对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实质正义均有违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现状的分析,梳理“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困境主要包括:其一是现有法律对电商平台消费者保护不足,难以预防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获取或无正当理由的差异化定价行为;其二,对被“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权利损害救济不足,无法解决消费者的退货需求或损害赔偿问题。最终,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制度设想,建议从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告知许可制度、约束平台算法定价机制等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从明确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信息及差异化定价的权利边界、完善平台经营者技术路径使用规则等方面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从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数据确权下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治理效果提升对策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数据确权,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扎根理论,演化博弈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支付在近几年的崛起,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愈发频繁,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于大数据杀熟存在隐蔽性,我国政府难以监管,消费者维权投诉效果不佳,导致了大数据杀熟泛滥成灾。然而,我国在2021年首次提出数据确权的概念,个人数据保护开始步入实质性阶段,这不仅赋予了消费者有效对抗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工具,也为大数据杀熟的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为提升我国对大数据杀熟治理效果,本文从数据确权视角切入,挖掘现有数据杀熟行为的治理困境,研究各主体在大数据杀熟治理中的相互作用,并提出治理效果提升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基于扎根理论,通过半结构式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通过Nvivo20软件对资料进行编码,并建立对应的理论模型,提炼数据确权下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困境;其次,本文建立了演化博弈模型,并利用雅可比矩阵以及Matlab2018b对其求解和仿真模拟,以获取大数据杀熟治理中政府、消费者以及电商平台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最后综合所有分析,提出治理效果提升的对策建议。具体来说,本文获得以下结论:(1)在数据确权下,我国目前对于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治理存在“政府监管供给低于需求困境”、“消费者认知冲突困境”、“治理缺位困境”以及“电商平台垄断困境”四大困境。(2)在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存在以下四种影响明显的相互作用关系:首先,消费者是否进行价格比较是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关键;其次,在演化稳定的条件下,政府的策略选择取决于投入的成本;此外,政府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惩罚金额具有一定威慑作用;最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权利行使策略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其大数据杀熟行为。(3)综合扎根理论分析以及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所得结果,本文为我国数据确权下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治理提出了“提高政府监管供给能力”、“充分鼓励多主体协同治理”和“各方联动提高数据确权的治理能力”的提升对策建议。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研究以数据确权为切入点,甄别其与过去大数据杀熟治理方式的异同,差异化的数据确权背景是本文的创新点。此外,本文融合了实证和理论的研究方法,兼顾对定量和定性数据的处理,使研究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和检验性。然而,受限于研究资源,本文存在一定的不足,未来的研究可以扩大调研范围,逐步放松假设限制条件,以更贴近现实社会中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真实情况,或许可以取得新的研究成果。

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消费者的广泛讨论。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天然的数据收集优势,通过算法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并在精准分析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这种行为不仅反映了平台对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不公平对待,更从深层次反映出当前个人信息、数据等被不合理收集、处理的现状。然而“大数据杀熟”行为目前大多停留在媒体舆论中,平台的辩解使得“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存在更加扑朔迷离,而且几乎未有消费者将该行为诉诸法庭。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这类行为研究不足,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及监管措施在大数据时代存在滞后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路径。第一章着重厘清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表现,成因及危害。得出“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大数据画像基础上的个性化定价。“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成因主要包括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时代消费者之间可以被有效阻隔以及经营者逐利本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其会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章着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现行一般法律中没有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具体规定,电子商务法中也缺乏专门的规定。当前的规制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对“大数据杀熟”表现出的差别定价行为可以从价格歧视,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制,而“大数据杀熟”本身涉及的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不当的问题,主要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对其规制。最后从中总结出我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现行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完善。第三章主要是针对第二章中提出的我国当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建议通过条文的修改或解释来增强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适用性,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拓宽消费者知情权的外延,从价格歧视的角度明确“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其次,建议引入场景和风险导向理念,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再次,从消费者救济方面,建议以倾斜保护理念严格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建议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事前事后并重的监管模式,增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大数据杀熟”的行业共治格局。

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消费者的广泛讨论。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天然的数据收集优势,通过算法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并在精准分析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这种行为不仅反映了平台对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不公平对待,更从深层次反映出当前个人信息、数据等被不合理收集、处理的现状。然而“大数据杀熟”行为目前大多停留在媒体舆论中,平台的辩解使得“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存在更加扑朔迷离,而且几乎未有消费者将该行为诉诸法庭。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这类行为研究不足,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及监管措施在大数据时代存在滞后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路径。第一章着重厘清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表现,成因及危害。得出“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大数据画像基础上的个性化定价。“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成因主要包括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时代消费者之间可以被有效阻隔以及经营者逐利本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其会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章着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现行一般法律中没有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具体规定,电子商务法中也缺乏专门的规定。当前的规制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对“大数据杀熟”表现出的差别定价行为可以从价格歧视,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制,而“大数据杀熟”本身涉及的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不当的问题,主要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对其规制。最后从中总结出我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现行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完善。第三章主要是针对第二章中提出的我国当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建议通过条文的修改或解释来增强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适用性,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拓宽消费者知情权的外延,从价格歧视的角度明确“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其次,建议引入场景和风险导向理念,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再次,从消费者救济方面,建议以倾斜保护理念严格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建议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事前事后并重的监管模式,增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大数据杀熟”的行业共治格局。

反垄断语境下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探究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目前,大数据和算法的应用已经逐渐融入生活,平台经营者通过该技术实施杀熟行为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在2022年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规制。本文将在《规定》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现状,由于现有规制路径在落实的过程中均遇到若干阻碍,所以当前大数据杀熟行为仍然无法得到遏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杀熟行为对竞争、经济的不利影响尤为显著,所以应当优先对该部分平台经营者予以关注。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文简称《指南》)为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则针对该部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营者实施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探讨反垄断规制路径的不可替代性,并为该路径的实现提供建设性意见。本文用第一章对大数据杀熟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论述大数据杀熟存在“信息获取-服务提供-信息获取”的行为逻辑,利用大数据及算法获取海量个人信息,随后通过对所收集信息的提取及分析,形成不同潜在消费者对服务价格上限的不同预期,进而对不同消费者设定不同价格,经营者后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进一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不断修正预期价格上限进而实行第二轮的杀熟行为。该行为具有用户识别的精准性、行为过程的隐蔽性、行为结果的两面性、规制的争议性。最后在经济学领域及法律领域探讨了大数据杀熟与非法价格歧视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大数据杀熟对竞争可能带来的损害。本文第二章用于提出问题,在《规定》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可能规制路径,并对相应路径进行评述。并分析了我国判例极少、司法领域关注不足的现状,指出消费者起诉动机不足、执法机构难以取证、行为后果难以评估等方面都是导致难以进行规制的原因。并初步提出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出击并对该问题进行解决的思路。第三章则重点探讨反垄断法在这一过程应当扮演的角色,首先以反垄断的立法目的为起点,通过探讨大数据杀熟行为对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反垄断途径规制杀熟行为的必要性展开分析。其次通过分析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相比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点来阐述利用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优越性。相比于民法领域的损害赔偿原则,反垄断法可以设定较大力度的处罚条款,对平台经营者有着较好的警示效果。在此基础上来论述反垄断法也是削减大数据杀熟不利社会影响的有力工具。最后,分析了反垄断路径的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阻碍,分析了其可行性。本文第四章对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了规范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将关注的重点聚焦于对竞争秩序、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由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所实施的大数据杀熟行为。首先介绍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对市场竞争、经济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针对极可能实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电商平台进行整理,通过对其相关经营数据的分析来说明诸如此类电商平台如果在其支配的领域实施算法价格歧视的严重后果。随后整理了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依据并指出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制所遇到的主要阻碍,一方面在于对证明算法歧视的证据难以获取,另一方面在于杀熟行为的经济影响具有模糊性,没有明确的违法标准。由于《规定》的出台,算法备案等措施的落实为证明存在算法歧视提供了建设性解决方案。而针对经济影响的模糊性,本文首先厘清大数据杀熟与非法价格歧视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讨了大数据杀熟中差异化定价的商业逻辑、杀熟价格的形成机制。在这基础上,通过经济学领域的效用理论结合对社会剩余的讨论来分析大数据杀熟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探讨在交易自发进行和交易非自发进行的两种情况下,杀熟行为社会总体福利的影响,并将之作为探析杀熟经济影响的标准之一。在传统反垄断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存在证明算法歧视的证据难以获取、价格合理性判断标准模糊等原因,无法对大数据杀熟进行合理规制。但是随着《规定》的出台,算法备案程序的实施,合理证明依据个人信息进行算法歧视的存在成为可能。此外本文也通过利用经济模型对价格合理性判断的标准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在反垄断法领域内,使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的解决向前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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