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网络刷单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网络刷单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网络刷单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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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业务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崛起,促进了新型商业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并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电商模式下的各类网络平台刺激了网络交易规模的扩大,但也让电子商务领域产生了许多违法失信现象,尤其是电商平台上的网络刷单现象肆虐成灾。网络刷单行为不断异化,逐步发展成了能够独立入罪的新型网络犯罪,扰乱电商交易秩序的同时也对本行业乃至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络刷单行为为研究对象,从以下四个部分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深度解析。第一部分是网络刷单行为的基本问题。首先,网络刷单行为的泛滥是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下的结果,该行为还可以重新定义在电商平台上恶意使用电商平台规则或借助智能手段,自行或诱导他人虚构、隐瞒网络交易事实,反复为自己或帮助他人获取交易记录、信用评分、非法财产等不当利益。其次,网络刷单行为还呈现出了普遍性、隐匿性和规模化这三个特征。最后,根据网络刷单行为目的的不同,将其分为声誉型网络刷单、财产型网络刷单和竞合型网络刷单三种类型。第二部分是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在理念上,我国刑法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时多采取了能动性、功能性的积极态度,并且在网络犯罪治理的方法论上肯定了在定罪及处罚上分而治之的规制思路。在危害性上,网络刷单行为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诚信原则规范下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并且其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特质,具体表现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行业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了电商平台的信用机制、潜藏了其他犯罪风险这四个方面。在治理上,通过梳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软法性规范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治理还存在着主体规制不全面,处罚力度过轻,电商平台和电商行业规范的执行力低,缺乏威慑力等不足。第三部分是刑法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定罪现状与存在问题。在组织刷单入刑与反向刷单入刑的两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认为组织刷单构成非法经营罪、反向刷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根据争议焦点发现实务中的定罪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在组织刷单案中错误的援引了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关于违反市场秩序这一实质性要求;适用兜底条款时违背了同类解释规则。其二,在反向刷单案中行为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扰乱电商交易秩序的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财产权的法益不相符;行为人恶意刷单购买后激发电商平台对受害店铺启动降权处罚的行为,既不属于毁坏生产资料也未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结果;类推解释了“其他方法”这一兜底表述的内涵。据此得出,组织刷单行为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反向刷单不应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四部分是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同类解释规则对网络刷单行为本身进行纠正得出:虚假交易和好评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组织刷单者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反向刷单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财产型网络刷单成立诈骗罪。为了更全面的遏制网络刷单行为的继续泛滥,与网络刷单密切相关的电商平台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以及刷单人侵犯个人信息和恶意注册行为也迫切需要得到规制。当无法通过解释合理规制网络刷单现象时,从立法层面考虑借鉴日本妨害业务罪的经验,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后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他人业务罪以突破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困境。

网络刷单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电信诈骗,侦查对策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网络刷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与此同时,打着“高薪”、“兼职刷单”幌子的电信诈骗也随之而来。网络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经营手段,违背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类型店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正常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严重被扰乱,而从中衍生出的刷单犯罪,更是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涉嫌刑事犯罪。本文以网络刷单犯罪为研究对象,理论结合实践,旨在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帮助。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从网络刷单犯罪概念出发,逐层递进,首先介绍了网络刷单犯罪的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法规,常见的犯罪类型;随后着眼于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阐述其受理与审查、线上查找嫌疑线索、线下调查访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要素;后结合侦查实务,梳理了此类案件的侦查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侦查对策。第一部分,网络刷单犯罪概述,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网络刷单犯罪及相关概念,详细阐明了网络刷单、刷单犯罪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创新性提出网络刷单犯罪的定义。第二节网络刷单犯罪的常见类型,根据作案手段和受害对象不同,将相关案件划分为针对用户个人的犯罪、针对商家的犯罪和针对平台的犯罪。上述犯罪行为仅是表现形式不同,从本质上看都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各种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取得财物。第三节网络刷单犯罪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犯罪主体组织性突出、犯罪过程隐蔽性强、犯罪手段专业且社会危害性严重等特点。第二部分,网络刷单犯罪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共分为四节。第一节网络刷单犯罪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包括了案件的管辖原则和初查。第二节网上查询搜索嫌疑线索,主要围绕涉案网站和受害人聊天记录展开。第三节网下调查访问收集证据,分别为梳理资金链条、虚拟身份落地、电商平台走访调查。第四节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现场勘察取证和讯问嫌疑人。第三部分,网络刷单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共分为四节。第一节立案认定难,其中有侦查成本收益不平衡、受害人报案率低、犯罪行为伪装性强等因素导致。第二节侦查取证难,刷单案件中涉案证据多为电子数据,数量多、易灭失,此外,犯罪团伙的反侦查行为和受害人不配合又增加了取证难度。第三节赃款追缴难,从犯罪后洗钱行为入手,总结得出资金转移迅速,流向模糊两大特点。第四节侦查协作难,讨论了当前公安机关同一侦查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侦查机关协作难,外部协作多壁垒,跨境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打击网络刷单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共分为五节,针对上文提及的侦查难点提出相应对策。第一节构建行业制度体系,主要从完善既有法律,明确平台责任,强化税收监管三个方面展开。第二节拓宽情报线索来源,通过宣传教育鼓励及时报案,网络巡查,科技赋能线索挖掘的方式解决情报收集难的问题。第三节强化案情综合研判,剖析案件获取信息,利用时下人工智能算法,科技赋能案件侦办,将犯罪嫌疑人的账号、电子设备、信息流作为切入点进行侦查。第四节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重视案件相关人的取证,推进电子数据取证、保管的专业化,从而解决侦查取证难题,提升证据质量。第五节强化协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既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合成作战,又要增进警企银外部多方合作,还要积极推进跨境侦查,调动全社会力量打击网络刷单犯罪。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互联网交易在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对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仅仅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依靠电商平台自身的规则来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从效果来看并不佳。因此,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刷单现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处理这一违法犯罪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刷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介绍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分类、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则对网络刷单的规制现状,明确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必要性,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有关实务与理论的争议问题对财产型刷单行为、信誉型刷单行为以及组织刷单行为进行分析,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构成的罪名。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网络背景,现有罪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无需设立新罪专门规制。

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分析——以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电子商务,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论文。随着网络电商平台购物的兴起,新的网络问题也随之产生,不少卖家通过网络刷单,制造虚假的商品销量数据、提高网店的信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和误导,严重破坏了网络和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利用刑法进行规范。尤其是近年来专门组织刷单炒信的平台出现,大大提高了刷单炒信的“专业性”和刷单效率、刷单数量,使刷单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并未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规定具体罪名,实务界针对刷单炒信行为所做出的判决也饱受争议,由此导致组织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屡禁不止。组织刷单炒信入刑的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正是司法实践首次利用刑法手段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该案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论。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介绍“李某某非法经营案”的基本案情,即李某某创建平台组织刷单炒信,吸纳商家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会员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接受刷单炒信的任务,而李某某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刷单任务抽成以及兜售任务点的方式进行牟利。本案分歧意见巨大,因此应当若干相关观点进行评述,以此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分析李某某行为模式和行为本质,明确了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侵害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的竞争对手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信赖和经济利益,对电子网络交易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负面影响,得出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结论。同时,因为现行非刑法处置方法遏制组织刷单炒信的力度不足、用刑罚规制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论证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并初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个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通过分析得出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所侵害的客体也与非法经营罪有很大不同,进而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也进一步分析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的结论。第四个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现阶段如何应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解决刑法不能适应网络新时代这一尴尬局面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必要性以及刑法规制角度,并立足于本文第三部分相关争议观点,试图通过完善刷单炒信的相关前置法的方法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非刑法处罚方法以及现行刑法条文难以规制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考虑在必要情况下新设一个罪名,并进一步提出了该罪名设立的初步设想,以期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分析——以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电子商务,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论文。随着网络电商平台购物的兴起,新的网络问题也随之产生,不少卖家通过网络刷单,制造虚假的商品销量数据、提高网店的信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和误导,严重破坏了网络和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利用刑法进行规范。尤其是近年来专门组织刷单炒信的平台出现,大大提高了刷单炒信的“专业性”和刷单效率、刷单数量,使刷单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并未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规定具体罪名,实务界针对刷单炒信行为所做出的判决也饱受争议,由此导致组织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屡禁不止。组织刷单炒信入刑的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正是司法实践首次利用刑法手段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该案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论。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介绍“李某某非法经营案”的基本案情,即李某某创建平台组织刷单炒信,吸纳商家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会员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接受刷单炒信的任务,而李某某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刷单任务抽成以及兜售任务点的方式进行牟利。本案分歧意见巨大,因此应当若干相关观点进行评述,以此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分析李某某行为模式和行为本质,明确了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侵害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的竞争对手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信赖和经济利益,对电子网络交易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负面影响,得出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结论。同时,因为现行非刑法处置方法遏制组织刷单炒信的力度不足、用刑罚规制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论证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并初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个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通过分析得出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所侵害的客体也与非法经营罪有很大不同,进而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也进一步分析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的结论。第四个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现阶段如何应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解决刑法不能适应网络新时代这一尴尬局面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必要性以及刑法规制角度,并立足于本文第三部分相关争议观点,试图通过完善刷单炒信的相关前置法的方法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非刑法处罚方法以及现行刑法条文难以规制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考虑在必要情况下新设一个罪名,并进一步提出了该罪名设立的初步设想,以期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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