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拼团商城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Spring MVC,AngularJS,微信公众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微信用户规模的扩大,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商业模式:微商。微商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其接口开发相应的商城,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二维码扫描技术进行关注,并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商品销售信息。相比于淘宝之类的传统互联网营销,微商的经营手段灵活,消息推送及时,采购和支付均在手机上完成,方便易用。用户也不需要安装各式各样的APP,对于用户智能设备的硬件配置要求很低。对于微商运营者而言,该模式也操作简捷。用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商品推广、查看订单情况、在线客服等。另一个更加吸引广大用户的原因,是其去品牌化特点。传统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平台化、品牌化。微商转变原有的以产品为中心方式,而注重其渠道,它强调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如果你的人品不好,哪怕你的商品再好,也一样卖不出去。所以微商首先要卖的是人品、信任、逼格。如何把握该商业模式,研发具有特色的微商城,是目前一个很热门的课题。本人结合多年的软件开发经验,重点研究微信拼团商城的业务逻辑,设计合理的用户界面,研发稳定高效的后台管理中心,提出了基于Spring MVC+AngularJS技术的系统设计方案。通过Spring MVC实现业务逻辑,并实现业务解耦;通过AngularJS实现界面事件的双向绑定。同时结合Lodop实现物流单的打印,微信API完成微信支付,kuaidi100接口实现物流跟踪。本论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研究S pring MVC的技术应用。2.研究A ngularJS技术。3.研究微信公众平台开发技术。4.研究面向接口开发技术。
微信拼团商城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Spring MVC,AngularJS,微信公众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微信用户规模的扩大,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商业模式:微商。微商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其接口开发相应的商城,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二维码扫描技术进行关注,并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商品销售信息。相比于淘宝之类的传统互联网营销,微商的经营手段灵活,消息推送及时,采购和支付均在手机上完成,方便易用。用户也不需要安装各式各样的APP,对于用户智能设备的硬件配置要求很低。对于微商运营者而言,该模式也操作简捷。用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商品推广、查看订单情况、在线客服等。另一个更加吸引广大用户的原因,是其去品牌化特点。传统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平台化、品牌化。微商转变原有的以产品为中心方式,而注重其渠道,它强调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如果你的人品不好,哪怕你的商品再好,也一样卖不出去。所以微商首先要卖的是人品、信任、逼格。如何把握该商业模式,研发具有特色的微商城,是目前一个很热门的课题。本人结合多年的软件开发经验,重点研究微信拼团商城的业务逻辑,设计合理的用户界面,研发稳定高效的后台管理中心,提出了基于Spring MVC+AngularJS技术的系统设计方案。通过Spring MVC实现业务逻辑,并实现业务解耦;通过AngularJS实现界面事件的双向绑定。同时结合Lodop实现物流单的打印,微信API完成微信支付,kuaidi100接口实现物流跟踪。本论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研究S pring MVC的技术应用。2.研究A ngularJS技术。3.研究微信公众平台开发技术。4.研究面向接口开发技术。
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微商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微信社交平台,经营者,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
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微商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微信社交平台,经营者,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
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微商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微信社交平台,经营者,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
微商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社交平台,电子商务法,监管体系,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迅速普及后,基于社交平台衍生出的微商交易模式凭借门槛低、成本低、收入高的优势,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发展的滞后性和监管措施的不健全,导致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大肆流通平台、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微商乱象。面对这一现状,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针对电商经营行为中的问题出台相应规定,规范了市场铁序,为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光明的未来。但是由于微商经营模式的复杂性、社交平台不同于普通电商平台特点,加上法律法规滞后性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国微商经营行为仍存在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经营面临合法性危机、消费者维权无门等问题。因此探索问题背后的立法、监管、制度、技术层面的原因,制定下一步加强微商法律规制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和促进微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以国家、微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为视角,归纳了微商法律规制的难题。第二部分针对难点问题分别从经营模式、平台属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管层面深挖背后成因。第三部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多角度出发深入思考,提出了对微商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本文以《电子商务法》出台为背景,全景式动态考察微商经营模式及产业链结构,深入分析微商法律规制难点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对微商的法律规制进行制度设计。当前微商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平台运营商、行业自治组织以及经营者自身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平台、制度、技术等诸多维度入手,全面构建微商经营行为的全方位法律规制机制,以进一步拓展微商行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
社交电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对忠诚度的影响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感知价值,微商,忠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微信已成为了移动端的主要入口,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已成为推动电商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很多较大规模的微商平台,并逐渐形成影响巨大的生态圈。但由于市场巨大,以及社交电商发展过快等因素影响,很多微商平台企业更注重发展微商规模而没有处理好微商客户的感知价值、对平台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以及微商的资产专属性等关系,这也是造成平台微商流失严重,企业不能盈利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以平台微商感知价值理论、微商对平台的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的忠诚度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为研究对象,探究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下平台微商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和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的关系模型。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对感知价值-满意-忠诚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社交电商平台S2B2C模式平台微商的特点,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划分为四个维度:功能价值、情绪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交价值,通过实证分析对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为:感知价值各个维度和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都可以直接影响微商对平台忠诚度,并且,微商对平台满意度在感知价值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本研究有助于社交电商企业掌握平台微商的真实诉求,深入了解平台微商的感知价值维度,有利于企业在资源况下做出正确的市场决策,为平台微商提供比竞争对手更高的感知价值。同时进一步清晰了平台微商感知价值各维度与微商对平台满意度、资产专属性与微商对平台忠诚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市场营销策略,赢得和保持平台微商的忠诚,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
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微商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微信社交平台,经营者,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
微信拼团商城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Spring MVC,AngularJS,微信公众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微信用户规模的扩大,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商业模式:微商。微商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其接口开发相应的商城,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二维码扫描技术进行关注,并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商品销售信息。相比于淘宝之类的传统互联网营销,微商的经营手段灵活,消息推送及时,采购和支付均在手机上完成,方便易用。用户也不需要安装各式各样的APP,对于用户智能设备的硬件配置要求很低。对于微商运营者而言,该模式也操作简捷。用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商品推广、查看订单情况、在线客服等。另一个更加吸引广大用户的原因,是其去品牌化特点。传统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平台化、品牌化。微商转变原有的以产品为中心方式,而注重其渠道,它强调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如果你的人品不好,哪怕你的商品再好,也一样卖不出去。所以微商首先要卖的是人品、信任、逼格。如何把握该商业模式,研发具有特色的微商城,是目前一个很热门的课题。本人结合多年的软件开发经验,重点研究微信拼团商城的业务逻辑,设计合理的用户界面,研发稳定高效的后台管理中心,提出了基于Spring MVC+AngularJS技术的系统设计方案。通过Spring MVC实现业务逻辑,并实现业务解耦;通过AngularJS实现界面事件的双向绑定。同时结合Lodop实现物流单的打印,微信API完成微信支付,kuaidi100接口实现物流跟踪。本论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研究S pring MVC的技术应用。2.研究A ngularJS技术。3.研究微信公众平台开发技术。4.研究面向接口开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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