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电商直播平台的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直播平台,传播现状,发展策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智能终端的普及,网络直播这一新的内容形态迅猛发展,各大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变革后,开始探索内容化、社区化以及本地服务化的方向,而此时快速发展的直播,恰好成为其内容化的一种方式。在直播迅猛发展的2016年,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开发自己的直播功能,将直播与自身的电商业务紧密结合,还有一些以直播电商起家的平台开始出现,都想在直播的大潮中分一杯羹。查询文献数据库发现,对于电商直播的研究较少,大多数研究集中在网络直播平台方面。电商直播为电商平台带来巨大的流量,实现了凝聚人们注意力的目的,提高了电商狂欢节的转化率,电商平台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消费者反馈,从而加深对消费者的了解。但是电商直播平台也存在内容同质化、专业主播匮乏以及用户粘度低等问题。资本对于直播领域的倾斜已经放缓,直播行业进入稳步发展阶段,电商直播平台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需要摆脱这些阻碍。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梳理电子商务平台和直播平台的发展脉络,找出电商直播平台出现的必然性,利用传播学相关理论,对电商直播平台的传播和营销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诺诗兰在双十一期间的天猫直播活动,以及直播后的效果数据分析,探究电商直播平台当下存在的问题,根据笔者在互联网公司实习积累的运营经验,分别从内容建设、创意玩法、主播培养、社区运营以及用户体验等角度提出发展策略,这些策略具有较强的实操性,期望能给电商直播的运营及相关从业者一些启发。
出版直播营销3.0背景下直播电商平台的选择与营销策略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出版直播营销,网络直播,直播电商,直播平台,营销模式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即时性、强互动感的新型媒体形式改变了信息传播的生态。自2005年出现在国内市场上,网络直播历经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在此背景下,多行业、多领域都开始探索与直播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直播+电商”“直播+文旅”“直播+教育”等新业态。“直播+电商”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业态,其市场占有率和商业变现能力都在逐年猛增,成为多行业多领域争相入局的行业风口。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直播营销、直播电商的热潮,众多出版机构也开始探索出版直播营销的路径,以期实现出版营销的数字化转型、扩大出版机构的品牌影响力、实现出版物的销售转化。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已经历经了三个阶段:出版直播营销1.0时代,出版机构关注到基于相同的阅读兴趣汇聚而成的读者社群,针对分众市场进行社群直播,这一阶段的出版直播营销大多是为出版机构的线下活动进行线上转播。出版直播营销2.0时代,出版机构针对这一时期粉丝经济的巨大流量,利用其名人作者资源进行推流,这一阶段的出版直播营销主要是利用图书作者自带流量进行新书推荐、知识分享。出版直播营销3.0阶段,相较于前两个阶段更注重短期的商业变现,这一阶段更注重出版机构的影响力建设,推动构建出版品牌,维护其私域流量。出版直播营销3.0阶段对出版机构的直播营销活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更具有其必要性。直播电商平台是开展直播营销的主要载体和依附渠道,通过功能完善的平台所提供的场所,直播主体可以开展直播活动,将平台流量转化为自身私域流量。当前学界关于出版直播营销策略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直播内容、直播人才、直播技术上,缺乏对直播平台的分析。但对于出版机构而言,研究好直播电商平台的特性和直播规则,对于出版机构基于自身特质开展适应性的出版直播营销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将当前的直播电商平台划分为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三个大类,重点分析了三个类别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三个平台——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和快手直播,以及具有巨大发展潜能的微信直播的发展概况和具体特征。同时,针对出版直播营销3.0时代提出的新需求,分析了出版机构在选择直播电商平台上可取的策略一一首先,针对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的目的,以高投入产出比为目的和以构建出版品牌为目的的出版机构应当选择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其次,针对面向公域流量或私域流量的不同也应选择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最后,具备不同读者特征的出版机构也与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有着适应性。在完成直播电商平台的选择后,本研究对出版机构开展直播营销分析了更为具体的营销策略,提出出版机构建立运营出版社直播间和选择成熟主播投放产品分别需要选择怎样的营销策略,并分析直播后如何做好后续品牌构建和私域流量维护。最后,出版直播营销的机遇是与挑战相伴而行的,出版机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也必须对可能的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针对出版社当前直播营销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成本风险,本研究分析了出版直播营销中经营资质、素材使用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的广告法风险以及在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上应当承担的风险。以期待帮助出版机构在进行出版直播营销的过程中规避问题,实现直播营销效果的最大化。
直播带货对内蒙古农产品销售的影响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带货,内蒙古,农产品,直播平台,商品在线评价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20年至今,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袭扰全国,许多农产品线下销售受阻,农民面临“卖难”、市民面临“买难”的困境。而疫情局势逆势催发,农产品乘上了新媒体平台直播带货“快车”,逐渐形成新的销售模式。本文从内蒙古种植业农产品中,选取直播热销态势明显的主要农作物为研究对象,结合传播学两级传播理论与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运用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法,从直播平台、带货主播、消费者线上评价等三个角度分析了直播带货对农产品销售的影响。本文第一章,简述直播带货的基本概况、追溯其发展历程、介绍主流直播平台、并归纳出直播带货在内蒙古的发展趋势。第二章,从“人”、“货”、“场”三个维度研究内蒙古农产品直播营销传播过程中的主播、选品、场地等三个基本要素和内蒙古农产品直播带货的整体特征。第三章,详细分析内蒙古主要农作物在最具影响力的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明星和官员直播间的销售情况,分析出短视频平台与名人直播带货为内蒙古农产品增加销售量以及提升农产品品牌知名度等积极影响。此外,直播商品线上评价的好评率对农产品销售有积极影响,差评率则是抑制农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而直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内蒙古农产品销售的同时,也涌现出虚假宣传、盲目追求流量等各种直播带货乱象导致为该地区社会面带来了相应的负面影响。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内蒙古农产品直播营销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为内蒙古农产品直播带货的健康发展提供实用性借鉴。
陕西MK牙刷公司的营销渠道策略优化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MK牙刷,营销渠道,直播平台,社区团购,策略优化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截止2019年末,我国中小型企业总数量已经超过30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7%。在我国,超过50%的税收以及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都来自中小企业,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为我国创造了 60%以上的GDP,为80%的求职者解决了就业问题。但是,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营销管理落后、市场竞争力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劣势尤为突出。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营销渠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优化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应该是着重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了论文的研究方向。其次,阐述了营销渠道的概念、结构、重要性以及结构设计等相关理论。通过波特五力模型的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品替代威胁、供应者和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以及行业内现有企业的竞争五个方面,对陕西MK牙刷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情况做了全面的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陕西MK牙刷公司不但会受到分销渠道和产品差异化的影响,还会受到替代品替代以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威胁。因此,陕西MK牙刷公司当务之急就是提高分销渠道的结构性壁垒。随之,为了发现陕西MK牙刷公司营销渠道存在的问题,通过采用高层访谈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互相搭配、相互结合,进行了分析。对于问卷调查部分,为了保证调查问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使用IBM SPSS 25数据分析软件进行了信度和效度分析。经过分析得知,陕西MK牙刷公司存在营销渠道建立比较困难、营销渠道控制能力较弱、营销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网络营销渠道建设不足、营销渠道成本高、渠道战略与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为了优化营销渠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从再造供应链、加快渠道商建设、制定科学管理、激励与评估体系、优化拓展线上营销渠道以及建立全方位扁平化营销渠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优化方案设计。对于如何拓展线上营销渠道,本文通过分析直播平台、社区团购的运营模式,让企业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自己如何利用新零售环境下的线上营销渠道。并且还从新浪微博大V推广以及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寻找电商平台、加强SEO优化等方面进行了补充。最后,本文从渠道成员伙伴型关系的建立、营销费用的投入、监督窜货行为、渠道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优化陕西MK牙刷公司营销渠道实施了保障措施。
出版直播营销3.0背景下直播电商平台的选择与营销策略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出版直播营销,网络直播,直播电商,直播平台,营销模式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即时性、强互动感的新型媒体形式改变了信息传播的生态。自2005年出现在国内市场上,网络直播历经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在此背景下,多行业、多领域都开始探索与直播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直播+电商”“直播+文旅”“直播+教育”等新业态。“直播+电商”作为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业态,其市场占有率和商业变现能力都在逐年猛增,成为多行业多领域争相入局的行业风口。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直播营销、直播电商的热潮,众多出版机构也开始探索出版直播营销的路径,以期实现出版营销的数字化转型、扩大出版机构的品牌影响力、实现出版物的销售转化。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已经历经了三个阶段:出版直播营销1.0时代,出版机构关注到基于相同的阅读兴趣汇聚而成的读者社群,针对分众市场进行社群直播,这一阶段的出版直播营销大多是为出版机构的线下活动进行线上转播。出版直播营销2.0时代,出版机构针对这一时期粉丝经济的巨大流量,利用其名人作者资源进行推流,这一阶段的出版直播营销主要是利用图书作者自带流量进行新书推荐、知识分享。出版直播营销3.0阶段,相较于前两个阶段更注重短期的商业变现,这一阶段更注重出版机构的影响力建设,推动构建出版品牌,维护其私域流量。出版直播营销3.0阶段对出版机构的直播营销活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更具有其必要性。直播电商平台是开展直播营销的主要载体和依附渠道,通过功能完善的平台所提供的场所,直播主体可以开展直播活动,将平台流量转化为自身私域流量。当前学界关于出版直播营销策略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直播内容、直播人才、直播技术上,缺乏对直播平台的分析。但对于出版机构而言,研究好直播电商平台的特性和直播规则,对于出版机构基于自身特质开展适应性的出版直播营销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将当前的直播电商平台划分为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三个大类,重点分析了三个类别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三个平台——淘宝直播、抖音直播和快手直播,以及具有巨大发展潜能的微信直播的发展概况和具体特征。同时,针对出版直播营销3.0时代提出的新需求,分析了出版机构在选择直播电商平台上可取的策略一一首先,针对出版机构进行直播营销的目的,以高投入产出比为目的和以构建出版品牌为目的的出版机构应当选择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其次,针对面向公域流量或私域流量的不同也应选择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最后,具备不同读者特征的出版机构也与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有着适应性。在完成直播电商平台的选择后,本研究对出版机构开展直播营销分析了更为具体的营销策略,提出出版机构建立运营出版社直播间和选择成熟主播投放产品分别需要选择怎样的营销策略,并分析直播后如何做好后续品牌构建和私域流量维护。最后,出版直播营销的机遇是与挑战相伴而行的,出版机构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也必须对可能的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针对出版社当前直播营销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成本风险,本研究分析了出版直播营销中经营资质、素材使用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的广告法风险以及在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上应当承担的风险。以期待帮助出版机构在进行出版直播营销的过程中规避问题,实现直播营销效果的最大化。
电商直播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电商,主播,直播平台,监管规制,责任分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新增的流量红利殆尽,获客成本攀升。与此同时随着智能硬件设备技术的不断突破、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移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和内容平台相互融合产生的直播电商模式将为产品服务的推广和宣传、销量的增加以及营销模式的创新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直播电商具有渠道多元、行业门槛低、实时性互动性强等特点,但是这些优势和特点在推动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违法风险增加,为虚假陈述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给直播电商的监管和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就目前而言直播电商的法律体系主要以行业规范为主,辅之以部门规章,规范的体系性缺失导致适用的混乱,执法无依据,无法正确认定主播的虚假陈述、责任分配问题。故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理清监管责任,构建监管体系:宏观视角下以直播平台为抓手,明确当前行业现状中直播平台的参与主体、商业模式以及直播的类型,为正确理清主体间法律关系、责任分配要素奠定基础;同时在“自己责任”为基础的法学背景下,平台对主播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须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故本文借鉴过错理论、报偿理论、风险责任控制理论及内容责任控制理论阐释新兴的直播带货场景下平台需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微观视角下,作为直播电商的另一主体——主播(包括MCN机构)是制度设计时需考虑的另一重要对象。其一,从行政监管角度而言,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推广销售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主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主播的宣传推广行为与导购行为之间有何区别;其二,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虚假陈述?应当如何分配责任?通过文章二、三章的铺垫,明晰了直播电商中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商业模式,为第四章提出监管对策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前述分析提出以下监管框架与责任分配的构想:第一,明确监管体系与监管主体,在促进电商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审慎监管,同时以直播平台的监管为统领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秩序;第二,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的入手,谋划科学、高效的监管格局:事前监管注重行业准入机制的设立,从平台与主播(以及MCN机构)两方入手,制定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事中监管注重平台的自治与合规经营,通过建立用户参与治理的规则体系、平台分级治理的制度体系为直播电商的内容管理、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提供可行的方案;事后监管则从责任分配的角度入手,界定直播电商中虚假陈述的性质,分别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主播(包括MCN机构)与平台责任分配的方法。
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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