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电商平台经营者,必要措施,审查标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发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属于“避风港规则”的一部分,其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权利人快速解决侵权事件,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在“通知删除”规则引入我国后,我国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范围进行扩张,使其成为可以适用于侵权领域的一般性规定。目前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已经衍变为以必要措施为核心的“通知-必要措施”,在程序上具体表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等待期-维持或终止必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权利人快速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电商平台承担过重义务。但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目前的“通知删除”规则对平台内的正常经营者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等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重复侵权等问题,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其需承担的义务不足,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不足,电商平台经营者将平台的治理责任和治理的成本向外部转移,这无疑是增加涉及电商平台交易其他参与者的负担,也导致了司法的诉累,多方利益因此失衡。所以,亟需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解释完善规则中不明确的地方,对必要措施扩张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完善解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不同进行区别适用,完善与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的责任与义务。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分析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首先,第一章梳理“通知删除”规则的在我国的立法演变,分析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吸收,以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研究,来解释“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其次,第二章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通知删除”规则的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以及现实语境。再次,第三章将基于两个维度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的改进路径,第一个维度是以美国、欧盟两个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参考,对比我国的规则适用之现实,以期借鉴。第二个维度是我国的案例实证分析,以“拼多多”平台为例,随机抽取200个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来研究“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分析目前“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章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减少滥用“通知删除”规则、错误通知、重复侵权等问题,营造更加绿色健康的电商环境,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电商平台的自我监管动力,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面对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更好的思路。
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电商平台经营者,必要措施,审查标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发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属于“避风港规则”的一部分,其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权利人快速解决侵权事件,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在“通知删除”规则引入我国后,我国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范围进行扩张,使其成为可以适用于侵权领域的一般性规定。目前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已经衍变为以必要措施为核心的“通知-必要措施”,在程序上具体表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等待期-维持或终止必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权利人快速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电商平台承担过重义务。但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目前的“通知删除”规则对平台内的正常经营者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等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重复侵权等问题,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其需承担的义务不足,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不足,电商平台经营者将平台的治理责任和治理的成本向外部转移,这无疑是增加涉及电商平台交易其他参与者的负担,也导致了司法的诉累,多方利益因此失衡。所以,亟需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解释完善规则中不明确的地方,对必要措施扩张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完善解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不同进行区别适用,完善与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的责任与义务。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分析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首先,第一章梳理“通知删除”规则的在我国的立法演变,分析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吸收,以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研究,来解释“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其次,第二章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通知删除”规则的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以及现实语境。再次,第三章将基于两个维度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的改进路径,第一个维度是以美国、欧盟两个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参考,对比我国的规则适用之现实,以期借鉴。第二个维度是我国的案例实证分析,以“拼多多”平台为例,随机抽取200个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来研究“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分析目前“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章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减少滥用“通知删除”规则、错误通知、重复侵权等问题,营造更加绿色健康的电商环境,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电商平台的自我监管动力,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面对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更好的思路。
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初步证据,必要措施,合理期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对电商平台责任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初步证据内涵不清、未考虑善意错误通知情形、必要措施范围的认定笼统、缺少对反复侵权的规制等问题,如何选择恰当的必要措施和合理期限亦给各方带来困惑。因此需要承认两部法典中"通知删除"所规范的归责性质,在归责条款语境下赋予了电商的平台地位一定自主决策能力的“善良管理人”定位,进一步认定初步证据为明显侵权的证据、拓展必要措施范围、妥善运用合理审慎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合理期限选择等。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还需考虑补充合格兜底条款以明确权利人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权力分配、补充善意错误通知免责条款以明确误删例外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补充过滤义务以基于妨害源泉理论规制反复侵权行为,填补当前法律的缺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平衡问题,结合不同电商平台的个性共性及其“善良管理人”身份定位,以权责利益一致原则界定不同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范围,电商平台应积极主动参与“通知删除”规则的运行中,妥善处理自身“善良管理人”身份与权利人、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归责语境下的一定自治权利的范围内及时履行权利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敢于使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击侵权行为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无力担负维权压力时及时向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通知删除”规则,厘清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具体适用思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归责原则,通知删除规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创新作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作为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现今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新的线上交易模式以其种类繁多、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崛起。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假冒商品、盗版图书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形成具有电商平台经营者参与的三方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面可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追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民事责任。目前业内通行的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散见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几部法律中,主要包括“通知—删除”规则、“声明—及时终止”规则和“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核心是其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而上述规则在实际的适用中出现了对过错的认定路径偏离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判定路径。一是在归责原则上,本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却偏离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导下,平台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及时采取措施的,不能免责,实际上加重了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将“通知—删除”规则和“声明—及时终止”规则理解为严格的法定义务,成为认定过错的决定因素,认为平台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只要采取了必要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责任或者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声明后只要及时采取了终止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三是“知道与应当知道”规则中对“应当知道”判定标准不明,将“应当知道”转化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这一客观化标准,而注意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致使难以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过错;四是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作为上述规则的程序性补充,在硬性的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规定之下,认为只要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合格通知后或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空间的创设者和管理者,可以迅速定位侵权链接并采取必要措施,其天然的优势地位要求其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同时也要注意平台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注意避免对平台经营者施加过重的义务。梳理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的基础理论,总结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并分析美国、日本、德国、欧盟等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解释适用,将过错原则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偏离为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围绕着其是否具有过错来进行;第二,将“通知—删除”规则和“声明—及时终止”规则作为认定过错的辅助性判断标准和重要因素,即便电商平台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过错;第三,细化“应当知道”的客观标准,即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为准确认定过错;第四,放弃制定严格的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标准,将平台经营者遵守合理期限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
商标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商标权,电商平台,间接侵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子商务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平台内商标侵权行为也日益严重。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首次引入通知删除规则,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继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和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其进一步细化。这意味着通知删除规则从版权领域扩展至全知识产权领域,当然也包括商标领域。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在商标领域的适用出现诸多不适,致使利益失衡。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反思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定位,进而对其合理地优化。首先,梳理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商标领域适用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剖析其适用的存在问题。在理论层面,由于电商平台没有能力判断复杂的商标侵权,导致“通知”无法使电商平台“知道”侵权,进而架空了通知删除规则这一免责条款;在实践层面,现行立法偏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进而引发了权利人滥用通知、被诉经营者救济困难、电商平台义务过重等问题。其次,追溯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本意,分析该规则从版权领域引入商标领域适用条件的变化,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其应有之义,即明确通知删除规则是免责条款且电商平台原则上承担以过错为主观要件的间接侵权责任。最后,基于理论分析,且针对商标侵权的特征对商标领域适用的通知删除规则予以优化和变通:第一,区分商标侵权判断难易程度设定电商平台的责任。对于假冒型商标侵权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对于仿冒型商标侵权以适用通知-转通知规则为主,同时辅以“平台依申请介入”路径。即权利人确需电商平台介入的情况下,可依双方意思自治,由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鉴定并进行处理。第二,通过细化通知的内容、前置反通知以及建立诚信机制等措施,规制权利人滥用通知行为。其中,前置反通知并不是绝对的,要对假冒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情况讨论决定是否前置。对于侵权十分明显的,没有必要前置反通知;对于可能存在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行为抗辩的,应将反通知前置于必要措施之前。第三,变15天刚性等待期设置为弹性合理期限,完善被诉经营者救济的渠道。第四,在政企协同治理、改善电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提出以平台自治改善通知删除规则、促进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归责原则,通知删除规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创新作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作为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现今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新的线上交易模式以其种类繁多、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崛起。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假冒商品、盗版图书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形成具有电商平台经营者参与的三方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面可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追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民事责任。目前业内通行的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散见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几部法律中,主要包括“通知—删除”规则、“声明—及时终止”规则和“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核心是其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而上述规则在实际的适用中出现了对过错的认定路径偏离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判定路径。一是在归责原则上,本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却偏离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导下,平台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及时采取措施的,不能免责,实际上加重了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将“通知—删除”规则和“声明—及时终止”规则理解为严格的法定义务,成为认定过错的决定因素,认为平台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只要采取了必要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责任或者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声明后只要及时采取了终止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三是“知道与应当知道”规则中对“应当知道”判定标准不明,将“应当知道”转化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这一客观化标准,而注意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致使难以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过错;四是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作为上述规则的程序性补充,在硬性的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规定之下,认为只要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合格通知后或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认定其没有过错。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空间的创设者和管理者,可以迅速定位侵权链接并采取必要措施,其天然的优势地位要求其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同时也要注意平台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注意避免对平台经营者施加过重的义务。梳理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的基础理论,总结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并分析美国、日本、德国、欧盟等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解释适用,将过错原则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偏离为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围绕着其是否具有过错来进行;第二,将“通知—删除”规则和“声明—及时终止”规则作为认定过错的辅助性判断标准和重要因素,即便电商平台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过错;第三,细化“应当知道”的客观标准,即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为准确认定过错;第四,放弃制定严格的合格通知与合理期限标准,将平台经营者遵守合理期限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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