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研究——以“蚂蚁花呗”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17年12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蚂蚁花呗”套现入刑第一案在重庆宣判,一审法官认定杜某某等人利用“蚂蚁花呗”进行套现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自此,相关套现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有了司法实践上的标杆,对潜在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促进了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我们应认识到刑法规制对有关套现风险的预防与治理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唯有加强有关金融法律监管力度方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然而当前有关套现风险的法律监管还面临着监管立法尚不完备、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监管配套制度有待改进等诸多问题,蚂蚁小微小贷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如何完善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成为摆在监管层和学者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本文主要以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拟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及有关法律监管的现状分析,指出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概述。本章从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蚂蚁花呗”套现现象出发,介绍了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的概念与法律属性以及有关套现风险的产生、常见形式与社会危害性。第二章: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现状与问题。本章在对我国现阶段与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有关监管还面临着法律规定不完备、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不健全、配套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无法满足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的现实需要。第三章: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完善建议。本章从三个方面对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机制进行法律调适。第一,构建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第二,确立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机制;第三,建立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监管配套机制。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电商平台网络消费信贷套现风险法律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之法律监管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法律监管,余额宝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13年可谓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这一年里,互联网金融红遍大江南北,社会各界都在热烈地讨论这个话题。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它是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兴起的大事,对金融、经济、社会发展都是好事,是金融市场化发展必要的、及时的催化剂。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蒸蒸日上的发展趋势,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正在重构我国金融体系的新版图,对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蚕食,传统金融机构不甘示弱,向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发起进攻,推出了网银平台融资服务、虚拟财产保险、网上电商交易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互联网金融”一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正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将成为我国金融发展中一支潜力巨大的新兴力量,它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广阔的。随着互联网金融向更加深层次和更加高速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逐渐暴露出用户资料被泄露、平台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融资诈骗等诸多问题,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搅局者”,要求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呼声也随之而来。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制度也没有出台,如何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来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难题。文章以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以余额宝为例提出问题,分析余额宝的优势和法律问题,指出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余额宝的监管其实反映的就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第二部分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其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发展模式和存在风险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作了介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互联网理财产品、虚拟货币等模式;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虽己开始注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其还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取证困难、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和欧盟互联网金融监管成功经验的分析,研究其监管措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借鉴与启示;第五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提出要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的分工协作、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四个方面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比较,法律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贸易、经济、金融、海关、法律监管等各个方面。本文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出发,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领域的现状及成果,从侧面印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领域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旨在为如何营造一个更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内涵及发展现状的概述。本章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界定,介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背后蕴含的国际法依据。讨论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去进行分析研究。第二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旨在通过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较早的发达国家在法律监管层面的现状及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中较之于我国先进的举措并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不足。第三章是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所作的介绍和梳理。通过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体系现状的介绍从而进一步归纳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领域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四章是对如何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所提的具体建议。通过对前面几个章节的分析研究,对未来如何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具有建设性对策,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发展的环境。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法律监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人民币国际化,法律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大国间的竞争无处不在,其竞争的最高形式,通常表现为货币的竞争。一般而言,提高货币的竞争力,往往通过提高该货币的国际化程度来实现。国际化程度高的货币,以发行国的信用为担保,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该货币的自由兑换、流通和结算,为发行国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最终增加发行国财富价值,提升国力。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多年来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使得人民币晋升为国际货币成为可能,也正因如此,人民币国际化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增强国力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多项措施中,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更为直接地促进人民币的海外供给。简言之,要促进人民币的境外支付与结算的发展,首先要在境外实现合法获取到人民币的可能性。结合我国进出口贸易在全球市场重要性的提升和跨境电商今年来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主体对支付机构的使用需求和依赖程度的增长,支付机构被选定为人民币跨境支付的试点主体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即以通过在线支付系统实现国家间资金往来。在支付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开展,使得境内外人民币资金统筹使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得到实践和检验,有效带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促进对于离岸人民币市场建设,为拓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投资活动空间提供更多机会,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行实践和探索。然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支付机构的灵活性和新颖性,也使得对其的法律监管存在多变性与滞后性,其所带来的机会与惊喜与问题和隐患共存。另一方面,缺乏配套和协调的法规往往只能针对某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规制,加之时间紧迫所暴露出的草率和疏忽,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规的出台往往被市场诟病为“救火行为”。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中在发挥着上述功能的同时,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隐患同样不可忽视。基于此,本文以人民币国际化为背景,以支付机构为对象,以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为切入点,分析支付机构在人民币跨境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明晰其法律基础;通过在电子跨境支付领域有着更为先进的监管手段的国家对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方式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发展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启示;分析作为新兴金融业态的支付机构所开展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在法律监管层面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解决对策,旨在为我国支付机构更为安全地、审慎地、有效地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对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的法律基础概述。本章通过对跨境支付业务的法律分类和其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使得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中的角色更加清晰。讨论人民币跨境支付对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意义也使得后文中的各项分析与探索具备动力。对于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现有法规的梳理,明晰对于人民币跨境支付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框架以及仍旧缺失的法律空白点,为后文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提出解决建议奠定基础。第二章对美国和欧盟在对电子跨境支付监管进行分析和对比。由于美国和欧盟在电子支付跨境监管和各自货币国际化的问题上均有丰富经验,同时两种经济体对于其货币跨境支付的监管措施与特点采取实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对于两者的对比分析和研究,可以为我国支付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监管提供参考。此外,本章在结合美国和欧盟对电子支付和结算体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监管以及电子支付监管创新的分析后,从建立支付与结算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为纽带加强跨境支付国家间监管协作以及跨境支付监管应与货币国际化程度相适应的三个方面,探讨美国和欧盟跨境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对现阶段支付机构在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准入资格、外汇管制、跨境反洗钱、支付机构稳定性以及人民币离岸市场平衡等方面的问题,结合上述国家在类似问题上的监管方式和模式选择,针对各项风险逐一设计解决路径,以实现支付机构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发挥其新颖性、灵活性特点,尽可能清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滞后性难题,为从人民币境外支付与结算的道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贡献力量。
社交电商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平台,法律监管,完善路径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以非同寻常的速度成长并壮大,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之一。社交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下属的一种二级交易模式,以一种新兴的业态实现了传统商业活动的虚拟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社交电商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突破了传统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与壁垒,与此同时,也逐渐显露出诸多的“行业乱象”。社交电商行业“野蛮生长”的态势极易诱发各类法律纠纷,例如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陈文廷就网络购物合同与杭州易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根据威科先行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共发生纠纷9万多起。随着各界对社交电商平台监管的讨论愈发激烈,探究现有法律监管制度及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涵盖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社交电子商务平台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社交电商平台的定义与特征、平台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监管必要性等方面展开。关于社交电商平台的定义,本文在对国内外有关研究进行梳理后,认为社交电商平台是糅合了社交属性的网络虚拟场所或指代平台经营者本身,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场所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社交电商平台在现实中往往与平台经营者同一化。本文认为社交电商平台的外在特征如下所示:(1)技术性及中立性;(2)垄断倾向性与隐蔽性;(3)集合性和多层次性。关于社交电商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交电商平台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其中平台系平台经营者所享有完整物权的虚拟财产,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构成网络平台服务关系。最后本文简要介绍了实践中所呈现的三种形态的平台类型,即社交分享型电商、会员制社交电商及内容型社交电商,并逐一探析了上述类型平台的经营模式。第二部分为社交电子商务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文章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三个层面予以展开,分别就其存在的监管困境进行了类型化总结。就监管主体而言,主要存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和监管范围界分并不明确的问题,并且存在“行政外包”的监管趋势,相关监管机构逐渐将监管职责交由社交电商平台本身,但又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主体体系混乱、无序的状态。就监管对象而言,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并无针对社交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定,而部分既有的法律规定的用语较为模糊,并且平台内经营者豁免登记标准及范围不甚清晰。就监管内容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平台经营者因其优势地位呈现出不当竞争的发展态势,平台自身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监控存在争论、平台经营者滥用规则制定权利、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等。第三部分为社交电子商务平台法律监管原则。社交电商平台有效监管仍然需要法律的支撑,因此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还是制定新的法律,均需要原则的指导,因此本文梳理并归纳了相关监管原则。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应当坚持有效监管原则、分类监管原则、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及创新监管原则。坚持有效监管原则强调对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不可矫枉过正,应当着眼于社交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坚持分类监管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当树立类型化的监管理念,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交电商平台,制定不同的监管内容及标准。坚持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应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兼顾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令三方地位平等的同时,也关注电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及其合法权益。坚持创新监管原则,则建议政府监管应适当创新监管理念与方式。第四部分为社交电商平台法律监管完善路径。本部分认为社交电商平台监管完善路径的重心在于树立类型化的监管思维,并建议优化现有监管立法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权责,明晰平台经营者履行平台治理的权利来源,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间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另外本部分还建议细化监管对象范围及豁免登记界定标准,并合理加重在平台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最后本部分建议可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及丰富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于高效、便捷地处理相关平台内部纠纷。
微商C2C模式下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微商,法律监管,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权益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微商成为其中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的微商(本文中所指的微商主要是C2C模式)从业人数已经超过了三千万,微商的市场规模也越过了两千亿。这组数据表明短短几年时间,微商已经取得了井喷式的发展。微商经营具有信息传播快速、经营模式简单的特点,但是现有法律对微商性质和行为规定不明确,造成对其监管缺失,微商经营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微商监管刻不容缓。本文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创新点。第二部分,从微商的界定和发展状况入手,通过探究微商和传统电商的不同,从而得出微商这种新型的电商平台自身的特点及目前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类似于微商经营模式的电商平台的监管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对我微商模式下监管制度的一些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从微商的准入机制入手,探究微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不足之处,从而对我国微商准入机制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探讨微商交易过程,从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入手,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质量监督机制的构建,导致在微商交易中出现大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解决措施。第六部分,分析我国在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救济所面临的问题,呼吁消费者救济机制的构建,同时消费者救济机制也是监管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式。笔者认为,微商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营销方式,一方面应当正视其发展,承认其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该对其在法律上进行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正确引导微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对于与微商模式相关的支付方式也应进行法律规制。要促进微商规范化发展就要完善微商主体行为的法律界定,健全微信注册登记的监管制度,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从法律制度入手,完善微商经营行为的手段和方法,促进微商及其他网络经济行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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