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分享5篇关于反垄断规制的计算机专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反垄断规制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反垄断规制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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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排他性交易,消费者福利,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排他性交易通常指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要求,要求交易相对方选择自己作为交易相对人,从而排除第三方的介入。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其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都有所展现,排他性交易的诞生远远早于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大非传统电商平台的加入,除了淘宝、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等传统电商平台,还有抖音、快手等从短视频平台转变为带有电商性质的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具有两面性,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数据情况去判断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是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随着我国电商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规则电商平台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产生的原因、特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规制的难点与关键、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制方法与规制路径。本文总共阐述了六部分内容,摘取掉引言与结论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基础理论。针对电商平台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内涵、特征等进行阐述,从四个方面分析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产生的危害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现行法律规制现状,并深入分析规制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排他性交易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是对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仍然存在着不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主要阐述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的问题与要点所在,也是为日后规制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提供法理指引。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美国、日本、欧盟等域外国家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经验进行了考察。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规制研究分析,通过对比分析美日欧的对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分析总结美欧日反垄断规制的方法与经验,为我国的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提供方法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从现有的状况来看,我国对于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案例来看,现有的电商平台的反垄断规制的案例仍然是处于一个稀少的状态。今后仍需要重新界定相关市场,转变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向,突破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的旧思维模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切实维护我国司法与执法的权威性,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排他性交易,消费者福利,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排他性交易通常指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要求,要求交易相对方选择自己作为交易相对人,从而排除第三方的介入。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其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都有所展现,排他性交易的诞生远远早于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大非传统电商平台的加入,除了淘宝、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等传统电商平台,还有抖音、快手等从短视频平台转变为带有电商性质的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具有两面性,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数据情况去判断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是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随着我国电商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规则电商平台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产生的原因、特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规制的难点与关键、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制方法与规制路径。本文总共阐述了六部分内容,摘取掉引言与结论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基础理论。针对电商平台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内涵、特征等进行阐述,从四个方面分析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产生的危害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现行法律规制现状,并深入分析规制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排他性交易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是对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仍然存在着不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主要阐述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的问题与要点所在,也是为日后规制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提供法理指引。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美国、日本、欧盟等域外国家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经验进行了考察。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规制研究分析,通过对比分析美日欧的对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分析总结美欧日反垄断规制的方法与经验,为我国的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提供方法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从现有的状况来看,我国对于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案例来看,现有的电商平台的反垄断规制的案例仍然是处于一个稀少的状态。今后仍需要重新界定相关市场,转变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向,突破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的旧思维模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切实维护我国司法与执法的权威性,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电商平台企业排他性行为的反垄断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双边市场,排他性行为,电子商务企业,反垄断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让生活更便利,电商使供销更高效”。近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企业间的排他性行为也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排他性行为并不是互联网行业独有的商业交易行为,在传统行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虽然相关部门多次表示电商“二选一”涉嫌违法,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排他性行为对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影响始终是存在争议的。双边市场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双边”特征,双边市场中的排他性行为与传统单边市场中的排他性行为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同,传统的单边市场中销售商家与消费者是简单的单向关系,而在双边市场中平台面向两方甚至多方用户,且多方用户之间存在着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双边市场中排他性行为的反垄断分析比单边市场中更复杂。因此研究双边市场中平台与销售商家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采取纵向一体化策略时各方用户的效用变化以及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经济效率带来的影响,可以为反垄断组织有效监管、合理规制双边市场中的排他性行为提供理论依据,避免一刀切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双边市场及其排他性行为的研究文献,在前人的基础上展开本文的研究。接着简要分析了双边市场中排他性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正面、负面两方面的影响。以经典的霍特林模型为基本框架构建博弈模型对平台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对比排他性行为发生前后的市场均衡状态,本文发现电子商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不会将竞争企业完全挤退出市场。电商平台有足够的动机在双边市场中采取排他性行为。从对消费者和销售商家的影响来看,排他性行为能够使市场偏离竞争性瓶颈从而提高销售企业的效用水平,但会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从社会总福利角度来看,排他性行为是否损害社会总福利要根据电子商务企业向卖方用户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高低来判断,电子商务企业与销售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行为也存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可能性。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应该放任自由或者生搬硬套传统单边市场的反垄断分析范式,应该积极解决问题,充分认识到排他性行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双面影响,不断地积累司法经验丰富立法解释和完善司法实践,加强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合理地监管、更有效地规制电商行业中的排他性行为,进而促进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电商平台差别待遇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差别待遇,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的产生是“数字革命”的一大标志性事件。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及算法技术的出现与不断创新,得益于我国对新经济业态的包容审慎态度,电商平台经济爆炸式增长。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电商平台经营者往往会通过差别待遇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差别待遇具有双面效应,既有可能提升效率、促进创新,在一些情况下也会损害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影响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此时就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然而,电商平台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其差别待遇的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加之我国现行反垄断制度框架存在的不足,对电商平台差别待遇进行反垄断规制面临着各种挑战。在诸多困难之中,最主要的有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指导性不强、违法性评估标准不明晰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四个方面。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双边市场的存在和传统界定方法的失灵使得商品市场难以定性,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之间的替代性也饱受争议,反垄断规制路径在起点处就陷入困境;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高度动态性竞争使得市场份额适用受限,其他原则性的认定因素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导致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难以准确评估;违法性是对电商平台差别待遇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效果要件,然而差别待遇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衡量,正当理由也容易被滥用;作为反垄断规制路径的终点,法律责任规定的瑕疵与缺位,既无法对违法电商平台给予应有的处罚,也不能对其他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因此,结合电商平台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在反垄断现行规制框架之下,对相关难点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根据电商平台的整体性对其相关商品市场进行界定,改进传统的界定方法,同时纳入新的界定方法,合理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基于个案特点对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进行分析。进而创新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其他认定因素的考察范围,准确评估电商平台的市场力量。对于差别待遇违法性的认定,则要多维度地分析差别待遇是否造成了反竞争效果,细化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从行为本身出发进行全方面考察。最后,健全电商平台差别待遇的法律责任规定。补足行政责任中的罚款规定,增设算法技术责任,纳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引入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在慎刑原则下谨慎适用。随着电商平台经济向纵深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创造自由的竞争文化与健康的发展空间。

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以混合型电商平台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济,混合型电商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信息技术与商业的结合带来了新兴的经济模式,基于互联网产生并发展的电子商务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福利,同时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倾向。在电子商务领域,同时运营平台业务及自营业务的混合型电商平台被视为经济利维坦,凭借交易规则、数据及算法等要素取得竞争优势。利用这些优势条件进行自我优待,可能引发垄断风险并损害反垄断立法目标的实现。对此,国内外执法实践及理论呈现出激进与保守的分野。面对变化诡谲的数字经济环境,引入对商业模式包容度高的自我优待理论可以为混合型平台反垄断执法提供理性灵便的第三条道路。在此过程中,应当关注反垄断法律及政策在新时期的价值导向,在探究立法意旨的基础上完善反垄断规制分析视角,鼓励混合型平台企业从自我优待走向兼顾社会责任,进而消解可能因垄断带来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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