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二选一”,限定交易,竞争法,垄断协议,合理原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部分电商平台在商业活动中采取的“二选一”经营策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是指电商平台基于维持市场地位、达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目的,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能同时选择与其他竞争平台开展合作,从而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交易对象的行为。本文按照“为什么规制—如何规制—如何完善规制”的思路设计全文的行文结构。首先,分析、提炼“二选一”行为的内涵,认定其性质为限定交易行为,并从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主观目的与能力来源分析其产生原因。其次,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产生的影响,具体划分为对电商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以及电商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论述适用竞争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随后,本文对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和适用的实践,指出目前适用竞争法规制“二选一”行为时存在的理论与现实障碍。最后,本文分别从竞争法的适用层面与立法层面就我国如何完善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提出建议。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概述。结合“二选一”行为的内涵与性质将其界定为限定交易行为,并列举其行为模式与基本特征,分析电商平台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与能力来源。最后分析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竞争法视角下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分析。本部分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影响的两面性与现行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采用竞争法进行规制。第三部分: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全面分析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包括构成垄断协议的“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构成滥用市场地位的“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第四部分:完善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建议。首先,应当明确“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采用合理原则对“二选一”行为进行分析,并统一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和内容衔接;在竞争法的立法层面,应分别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完善对电商平台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认定,健全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进一步对《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重要法条进行解释,探索增设类型化的“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强市场监管与平台治理的配合,建立协同治理体系。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双重身份,限定交易,相关市场,市场份额,交易依赖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寡头结构趋势也越发显著,与此同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是电商平台利用平台商家对其的依赖性,要求平台商家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行为。该种行为会引发一些危害,如减损平台商家的交易机会,影响下游商家市场的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损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电商平台的发展。所以,需要对这种现象予以规制。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在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遇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反垄断法》过多依靠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分析路径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不太容易进行。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必须适应电商平台竞争的特点。本文在分析电商平台双边性、动态性和双重身份的特点和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造成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竞争法理论和法律实践,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传统规制模式“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竞争效应(relative market-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R-M-C’)”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向“市场力量——竞争效应(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M-C’)”转变,同时在市场力量的认定中需要以契合电商平台竞争特征的非结构性因素——“交易依赖性”为关键认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规范电商平台市场竞争提供更广泛的思路,在实践层面也可以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提供有效路径。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这是一篇关于“二选一”行为,限定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自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互联网平台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以及行政处罚较少,即使开出罚单,明显低水平的额度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于是,一些行业,如综合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网上售票、自行车共享市场等,就成了腾讯投资企业和阿里巴巴旗下企业瓜分的“蛋糕”,让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只能在腾讯系和阿里系之间“二选一”。而类似地,天猫与京东作为中国知名B2C网上零售平台,之前双方唇枪舌战,虽然京东诉诸行政执法途径,奈何一直悬而未决,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对此案有关理论争议也无法更进一步。而最近最高院的二审裁定书一出,此案又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相似的案件层出不穷,紧接着的“饿了么、美团二选一”之战将公众的目光再次聚集到对“二选一”行为的讨论上。“二选一”案成为竞争法领域尤为关注的案件,关于“二选一”行为的讨论与思考多围绕其合法性进行论述,自市场监督总局通告确认其违法性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如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方能有效惩治这一违法行为?本文将通过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优劣势,择其优者而适之,即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但现行《反垄断法》解决途径也并非完美,缺乏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等问题尤为突出。对此,相对应的破解路径是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改进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完善违法性判断基准以及引入专门机构提起反垄断诉讼制度等。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日益常态化,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我国现存法律已不能解决电商平台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竞争关系。诸如《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和难以认定平台滥用市场支配的困境;《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限定交易行为的“互联网专条”在适用时存在相关条款界定不清的问题;而《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又过于宽泛。同时,三者之间缺乏协调性的解决方案,导致在适用法律条款时会产生“厚此薄彼”的现象。欧盟委员会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出台了看门人制度,通过建立事前监督框架等手段,为我国提供更加完善的竞争法规制新思路。在三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当《反垄断法》因相关市场界定不清或者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此时可以借助保护法益更为广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广,可以更加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平台主要利用优势地位影响了平台经营者,则可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如果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主要目的是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公平竞争,则建议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如果平台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优势地位的,则考虑适用《电子商务法》。除在理论上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进行制度建设,执法监管和司法建设方面也不容忽视,只有进行全方位的改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稳定的竞争市场。通过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研究,有助于丰富相关法律理论,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双重身份,限定交易,相关市场,市场份额,交易依赖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寡头结构趋势也越发显著,与此同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是电商平台利用平台商家对其的依赖性,要求平台商家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行为。该种行为会引发一些危害,如减损平台商家的交易机会,影响下游商家市场的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损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电商平台的发展。所以,需要对这种现象予以规制。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在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遇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反垄断法》过多依靠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分析路径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不太容易进行。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必须适应电商平台竞争的特点。本文在分析电商平台双边性、动态性和双重身份的特点和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造成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竞争法理论和法律实践,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传统规制模式“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竞争效应(relative market-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R-M-C’)”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向“市场力量——竞争效应(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M-C’)”转变,同时在市场力量的认定中需要以契合电商平台竞争特征的非结构性因素——“交易依赖性”为关键认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规范电商平台市场竞争提供更广泛的思路,在实践层面也可以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提供有效路径。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二选一”,限定交易,竞争法,垄断协议,合理原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部分电商平台在商业活动中采取的“二选一”经营策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是指电商平台基于维持市场地位、达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目的,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能同时选择与其他竞争平台开展合作,从而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交易对象的行为。本文按照“为什么规制—如何规制—如何完善规制”的思路设计全文的行文结构。首先,分析、提炼“二选一”行为的内涵,认定其性质为限定交易行为,并从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主观目的与能力来源分析其产生原因。其次,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产生的影响,具体划分为对电商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以及电商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论述适用竞争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随后,本文对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和适用的实践,指出目前适用竞争法规制“二选一”行为时存在的理论与现实障碍。最后,本文分别从竞争法的适用层面与立法层面就我国如何完善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提出建议。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概述。结合“二选一”行为的内涵与性质将其界定为限定交易行为,并列举其行为模式与基本特征,分析电商平台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与能力来源。最后分析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竞争法视角下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分析。本部分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影响的两面性与现行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采用竞争法进行规制。第三部分: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全面分析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具体路径包括构成垄断协议的“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构成滥用市场地位的“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第四部分:完善竞争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建议。首先,应当明确“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采用合理原则对“二选一”行为进行分析,并统一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和内容衔接;在竞争法的立法层面,应分别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完善对电商平台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认定,健全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进一步对《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重要法条进行解释,探索增设类型化的“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强市场监管与平台治理的配合,建立协同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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