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视角下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个人信息,信息共享,安全保障,政府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新兴软件的出现,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逐步变多,而且使用效率也得到极大提升,无论是政府公权力还是非公权力,亦或是网络或者各大电商平台都无时无刻地掌握着公民的个人信息。目前,我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随处可见,这就导致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储存、交易、售卖等情况发生。个人信息似乎是私权利保护的范畴,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售卖、交易等行为背后涉及的安全问题已俨然成为了公共安全领域保护的范畴,这一问题在公共安全领域亟待解决。因此,笔者将结合上述问题描述,运用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理论进行分析,要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公共管理主体是政府,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中处于公权力地位,对个人信息保护负有难以推卸之责任,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运用政府监管的责任来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从而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所在,最后从法律、监管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出发,对信息共享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政府责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展开分析,并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政府监管的现状从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宪法基础理论找出个人信息保护中政府监管存在的政府公权力滥用、超职权采集个人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内部不完善等问题,然后根据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最后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监督制度、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探究解决措施。
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个人信息,程序性义务,实体性义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5G时代的来临,人们更加倾向于使用互联网满足日常所需,电商平台的作用在这一时代中得到了凸显。在用户与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因两方对个人信息掌握的不平衡,电商平台具有技术优势,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会收集很多的个人信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时,有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且消费者在主张隐私权遭受侵害时,举证责任负担相对比较重,所以从其侧面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电商平台既负有平等性质下的保护义务,也负有管理性质下的保护义务。性质不同,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具体内容也就不相同。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义务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携程案”和“冈萨雷斯案”进行分析,指出了这两个案子判决的不同之处,引出下文电商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一个是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另一个是关于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遗忘义务。第二部分是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对电商平台的性质上进行研究,分析出同时具有平等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然后引出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依据,从义务层面上指出了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权利层面分析了隐私权和被遗忘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三部分是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内容,基于电商平台的两种性质,论述了平等关系下电商平台的保护义务,从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存储阶段、使用阶段和救济阶段对义务进行了分析;管理关系下的保护义务,从个人信息的事前阶段、事中阶段、事后阶段对义务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指出目前我国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不足,从程序性保护义务角度,指出协商制度、告知义务、删除制度、报告制度存在的不足;实体性保护义务角度,从信息收集的侵权、信息存储的侵权、信息使用的侵权方面分析电商平台义务的不足。第五部分提出了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完善的建议。从程序性保护义务进行完善;还有就是从实体性保护义务角度进行完善;最后提出约定遗忘义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差别化定价,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算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电商领域也在此背景下取得快速发展。同时,基于对大数据的运用,电商平台能够整合海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从中寻求可利用的信息以取得更大利润。然而,电商平台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的差别化定价方式也获得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所谓的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是指:电商平台通过算法对用户海量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形成“用户画像”后,针对各种层面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这一价格歧视行为。实施步骤为“收集信息”——“用户画像”——“差别定价”这三个步骤,正体现了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个人信息是该价格行为的定价依据,以及和算法为该价格行为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用户划分、精准营销,最终达到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发展的核心要义,然而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基于各种用户展开的差别化定价会导致违法问题的出现,这值得大众深思。电商平台采用差别化定价方式的关键是由于算法可以为电商平台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使其可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购买喜好等相关信息,并基于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之后可以针对性的为网络消费者推送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差异化的价格。平台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除了会造成网络环境不能正常运转外,也会因为算法决策工具运用中的较强的非对称性,导致用户在并不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定价,这必然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产生侵害。此外,当前多个平台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个人信用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产生侵犯。所以,本文分析上述问题并基于相关理论对电商平台实施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予以研究,并通过研究发现此行为在经济学角度上可认定为电商平台为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价格歧视行为,然而此种差别化定价行为由于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导致出现事实损害这一结果,所以从本质上而言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是违法的。但因其特殊的定价机制,即以用户个人信息为定价依据、以算法为定价规则,该行为就不仅仅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及算法的法律规制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个人见解,意图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出发,分别提出应对机制,让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规制,让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被充分保障。论文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作为一种价格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正当性分析、违法性分析和定价机制分析;第二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从消费者个人特征出发的个人信息作为其定价依据,论述了该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三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算法权力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算法价格歧视,论述了该行为中的算法规制问题;最后,第四章分别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对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今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一派繁荣发展的态势,选择网上购物来满足自身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者也日益增多。在数字化背景加持之下,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之显现出其所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影响着电子商务企业在面对各种市场变化和挑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重大战略调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网购商家、平台等经营者非法、不当收集、散播与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突出,这对网购消费者的自由、权利与正当权益产生了极大影响。此外,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观念差,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利益面前,电商平台等电商从业者往往会置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于不顾,这样也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效发展。故而,我们要寻求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与网购市场良性发展之间的平衡,探寻并解决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然而,我国在网购领域存在着立法有待完善、法律条文实用性有待提升等问题,并需要多方位主体共同发力参与到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之中去。毋庸置疑,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其个人信息安全筑好防线,这也是新时代制度背景下发展网络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本文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和完善,从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国情和法律实践中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司法案例出发,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展开研究,以促进网购个人信息保护,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主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理论研究。包括相关概念、理论基础、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及意义分析。二是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损情形和成因进行分析,对总体与具体受损情形分别进行了研究,并从立法与法律实施两方面对其成因进行分析。三是对美国、欧盟、日本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进行考察,并总结出域外相关立法的可借鉴之处。四是对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务提出可行、有效的裁决依据,并且为网购市场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政府监管视角下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个人信息,信息共享,安全保障,政府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新兴软件的出现,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逐步变多,而且使用效率也得到极大提升,无论是政府公权力还是非公权力,亦或是网络或者各大电商平台都无时无刻地掌握着公民的个人信息。目前,我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随处可见,这就导致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储存、交易、售卖等情况发生。个人信息似乎是私权利保护的范畴,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售卖、交易等行为背后涉及的安全问题已俨然成为了公共安全领域保护的范畴,这一问题在公共安全领域亟待解决。因此,笔者将结合上述问题描述,运用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理论进行分析,要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公共管理主体是政府,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中处于公权力地位,对个人信息保护负有难以推卸之责任,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运用政府监管的责任来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从而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所在,最后从法律、监管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出发,对信息共享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政府责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展开分析,并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政府监管的现状从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宪法基础理论找出个人信息保护中政府监管存在的政府公权力滥用、超职权采集个人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内部不完善等问题,然后根据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最后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监督制度、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探究解决措施。
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差别化定价,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算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电商领域也在此背景下取得快速发展。同时,基于对大数据的运用,电商平台能够整合海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从中寻求可利用的信息以取得更大利润。然而,电商平台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的差别化定价方式也获得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所谓的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是指:电商平台通过算法对用户海量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形成“用户画像”后,针对各种层面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这一价格歧视行为。实施步骤为“收集信息”——“用户画像”——“差别定价”这三个步骤,正体现了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个人信息是该价格行为的定价依据,以及和算法为该价格行为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用户划分、精准营销,最终达到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发展的核心要义,然而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基于各种用户展开的差别化定价会导致违法问题的出现,这值得大众深思。电商平台采用差别化定价方式的关键是由于算法可以为电商平台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使其可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购买喜好等相关信息,并基于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之后可以针对性的为网络消费者推送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差异化的价格。平台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除了会造成网络环境不能正常运转外,也会因为算法决策工具运用中的较强的非对称性,导致用户在并不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定价,这必然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产生侵害。此外,当前多个平台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个人信用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产生侵犯。所以,本文分析上述问题并基于相关理论对电商平台实施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予以研究,并通过研究发现此行为在经济学角度上可认定为电商平台为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价格歧视行为,然而此种差别化定价行为由于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导致出现事实损害这一结果,所以从本质上而言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是违法的。但因其特殊的定价机制,即以用户个人信息为定价依据、以算法为定价规则,该行为就不仅仅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及算法的法律规制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个人见解,意图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出发,分别提出应对机制,让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规制,让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被充分保障。论文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作为一种价格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正当性分析、违法性分析和定价机制分析;第二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从消费者个人特征出发的个人信息作为其定价依据,论述了该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三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算法权力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算法价格歧视,论述了该行为中的算法规制问题;最后,第四章分别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对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差别化定价,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算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电商领域也在此背景下取得快速发展。同时,基于对大数据的运用,电商平台能够整合海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从中寻求可利用的信息以取得更大利润。然而,电商平台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的差别化定价方式也获得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所谓的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是指:电商平台通过算法对用户海量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形成“用户画像”后,针对各种层面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这一价格歧视行为。实施步骤为“收集信息”——“用户画像”——“差别定价”这三个步骤,正体现了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个人信息是该价格行为的定价依据,以及和算法为该价格行为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用户划分、精准营销,最终达到企业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发展的核心要义,然而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基于各种用户展开的差别化定价会导致违法问题的出现,这值得大众深思。电商平台采用差别化定价方式的关键是由于算法可以为电商平台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撑,使其可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购买喜好等相关信息,并基于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之后可以针对性的为网络消费者推送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差异化的价格。平台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除了会造成网络环境不能正常运转外,也会因为算法决策工具运用中的较强的非对称性,导致用户在并不了解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定价,这必然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产生侵害。此外,当前多个平台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个人信用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产生侵犯。所以,本文分析上述问题并基于相关理论对电商平台实施差别化定价行为的外在表现予以研究,并通过研究发现此行为在经济学角度上可认定为电商平台为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价格歧视行为,然而此种差别化定价行为由于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导致出现事实损害这一结果,所以从本质上而言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是违法的。但因其特殊的定价机制,即以用户个人信息为定价依据、以算法为定价规则,该行为就不仅仅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及算法的法律规制问题。基于此,笔者提出个人见解,意图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出发,分别提出应对机制,让电商差别化定价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规制,让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被充分保障。论文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作为一种价格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正当性分析、违法性分析和定价机制分析;第二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从消费者个人特征出发的个人信息作为其定价依据,论述了该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第三章针对电商平台滥用算法权力制定定价规则从而实现算法价格歧视,论述了该行为中的算法规制问题;最后,第四章分别从价格行为、个人信息和算法三个角度对电商平台差别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基于云平台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信息同步,网络抓取,个人信息,云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现在大部分的企业或机构所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都是针对本身的需求自行设计,使用范围也都是各企业、机构内部,导致了信息的封闭性日益严重,而且前期开发和后期的维护也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额度不小的支出。在人类即将迈入大数据时代和云时代的趋势下,这种局限性管理系统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人类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做出大的突破,应运这种信息云端化的趋势,本文给出了一种基于云计算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法,利用云的特点和优势,结合数据库同步和网络信息的抓取,解决了信息的封闭性问题,增进了信息的流通,利用了网络资源。 本文首先介绍了目前管理信息系统、云计算、异构数据库同步、非结构化数据采集的发展现状,结合现状对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每一部分做出了详细的分析,给出了系统中云平台、数据库同步、信息抓取的实现方案。然后设计了系统的框架,框架采用J2EE平台下ExtJS+Struts2,根据系统分析设计了符合系统需求的数据库和关键类,确定了同步技术的现实方案并设计了同步流程和关键方法,同时对数据抓取技术中的采集数据方法和筛选数据用的正则赋权算法、分类算法作出了设计,实现将网络上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系统所需要的结构化数据的功能。最后在现有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系统的实现和如何将系统搭建在Google云平台上作了详细的介绍。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当前主要消费模式。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国性、即时电子性以及匿名性等特征,为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独特的经营模式,使得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在整个跨境交易中显著增强,不合法不合理的收集使用消费者的包括消费记录在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利用合规手段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也未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而在美国和欧盟地区,对消费者的隐私权早在20世纪50年代便开始立法保护。美国和欧盟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美国扩大了隐私权的解释范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便颁发了第一部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联邦宪法——《隐私权法》,该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随后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也更好的顺应了当时电子产业发展的潮流,并扩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2015年2月公布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正说明了政府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重视。此外,美国仍然重视行业自治,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章以及制度的方式来自律管理,结合联邦立法取得了不错的保护效果。欧盟则与美国不同,欧盟采用的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立法保护模式。并注重在扩大国际贸易的同时更注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扩充了公民的信息控制权,隐私盾模式便代表欧盟坚持将市场的自由和开放放在第一位,但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一样刻不容缓。我国同欧盟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上的态度基本一致,因此,欧盟的系列立法值得我国学习。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并没有系统的保护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权益,在如今信息膨胀的大数据时代,如果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控制,也会进一步影响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也不能持续蓬勃发展。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之间如何作出权衡,同时坚守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底线不动摇,便更加紧迫。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的隐私权含义性质以及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语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特点进行梳理,以及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系进行必要的阐述。通过梳理美国、欧盟及APEC间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汲取其成熟经验,梳理我国目前的立法保护现状,并发现问题,随后提出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代码向导 ,原文地址:https://bishedaima.com/lunwen/48215.html